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创始人经常询问我们如下问题:搭建VIE架构时,员工股权激励计划(“ESOP”)应该如何在开曼公司层面实施?他们也需要在开曼设立有限合伙代持ESOP股权吗?搭建VIE架构后,境内公司的ESOP应该如何处理?员工可以办理37号文登记吗?如何设计境外ESOP,是VIE架构搭建时不可避免的关键问题。在设计境外ESOP时,需要考虑境外ESOP架构、激励股权种类、需签署哪些文件、外汇合规、税务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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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下股权转让不能随便“税”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Posted in Tax
作者:叶永青 余悦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某日,罗总经过一番纠结,决心弃江山忘天下,把自己创建的互联网V集团100%卖给某A股上市公司。经过几轮的谈判,最终的交易价格确定为30亿元。因为公司是VIE架构,所以双方确定的最终交易方案是:买方在境外从罗总的开曼公司手里收购WFOE的母公司香港公司,同时在境内直接收购VI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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