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部
2011 年10 月12 日,商务部正式颁布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通知》( “《通知》”)。《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1. 境外人民币的范围
境外人民币主要包括:(1)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2)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3)在境外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
2. 境外人民币投资流向
《通知》规定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并且规定了一些禁止投资的行业,例如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3. 境外人民币投资许可
《通知》总体上没有改变现有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对于(1)3亿及3亿以上投资项目以及融资担保;(2)外商投资性公司;(3)宏观调控行业等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准,商务部将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实践情况逐步简化有关程序。
从上面可以看出,境外人民币可以投向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或私募公司,但除了通常的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投资还要经商务部进行批准,这无疑对投资过程造成更多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