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2日,美国华盛顿州通过了修改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新增一章名为《产品销售-窃取或盗用信息技术》的新法(以下简称“新法”)。根据该法律规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盗版信息技术产品(包括假冒硬件产品和软件产品)并拒不改正的产品制造商,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只要其产品在华盛顿州销售或者许诺销售,都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导致其在美国华盛顿州被政府或其竞争者起诉,并可能因此导致货物在美国被扣押、被禁止销售、以及被判令支付赔偿金,甚至惩罚性赔偿。该法案的颁布和实施虽然远在美国华盛顿州,但却对于全球所有向美国出口的制造业企业均有影响。中国被视为“世界工厂”而美国又是“中国制造”产品的最大出口市场,众多的中国制造企业均应注意该法案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避免由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假冒盗版IT产品导致向美国出口受阻并引发其他法律风险。
一、 概述
有新法的支持者认为: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依靠信息技术改善其经营管理及提高生产效率。在某些行业内,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成本甚至可能占到其总资本开支的绝大部分。但是,当这些企业必须同一些使用非法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公司进行竞争时,就可能因为采购合法信息技术产品所导致的相对较高成本而处于竞争劣势。该新法或可帮助在华盛顿州销售或许诺销售产品的制造企业解决这样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改善竞争环境。
根据该新法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就将构成产品制造商(不论是否位于美国境内)的不正当竞争:(1)产品制造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软件或硬件(产品以下或称“IT产品”);(2)所生产的产品(或包含所生产部件的最终组装产品)有在华盛顿州售卖或者许诺销售行为(以下简称“涉案产品”);(3)且和在同一州内售卖或许诺销售的同类产品存在商业竞争关系。
根据该法规定,IT产品的范畴相当广泛,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利用到的所有软件或硬件信息技术产品,都可能落入其范畴,具体包括各类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办公软件、服务器软件、管理软件、财务软件等)、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等。而所谓涉案产品,因为涵盖了所有成品和将该制造商制造的产品作为组成部分的最终产品(有些种类的产品被排除在外),也使得其范围变得非常广泛。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或硬件制造产品会触及新法,该法还把“使用”范围扩展到经销、物流、仓储、及市场推广环节。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市场推广时使用某未经授权的软件制作宣传广告,或在销售后使用盗版软件进行会计入帐,该等行为皆可构成新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该新法的规定,两类主体可以针对以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一是华盛顿州的司法总长,二是符合一定条件、受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而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同业生产商。
如果胜诉,新法提供了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包括禁止销售令、对涉案产品的扣押令,承担胜诉方的诉讼及律师费用,经济赔偿(包括最高可达三倍于正常损害赔偿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因为预见到多数侵权制造商不在美国直接经营,在美国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新法还规定可以追加州内销售涉案产品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并向该第三人追偿。但是新法对追加第三人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其中包括该第三人和侵权制造商有直接合同关系、且年经营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另外,该第三人还受新法下的“安全港条款”保护,可以通过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来免除法律责任,例如以合同形式要求其上游供货商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或硬件,并存在确实的合规审查机制。
新法在美国零售界和IT界都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不仅是华盛顿州,类似的新法在路易斯安娜州也已经通过。不排除会有更多的州陆续采纳类似法案。如果有更多的州实行这类新法,则将会对包括中国制造商在内的全球制造类企业产生更为广泛的影响。
二、 对中国制造企业的影响之分析
虽然目前该新法颁布不久,且尚未发生任何依据此法提起的诉讼。但是,根据该法案的内容,可以预见该法案将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详述如下:
1. 法案为合法IT产品提供商提供了有利机会
虽然新法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IT产品的知识产权人不得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诉讼,但是,由于该新法的内容,在客观上导致众多IT产品提供商获得了有利的推动制造类企业使用真品和正版产品的机会。
根据该新法规定,在起诉人提出诉讼之前,有关IT产品的权利人必须向侵权制造商发出符合规定的通知书,收到该通知后制造商可在90天内进行合法化。只有在超过时效仍未纠正的情况下,该制造商才可以被起诉。
因此,IT产品权利人的行动事实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IT产品的权利人没有发送符合要求的通知,并给予该等制造商90天的宽限期,诉讼就会因缺少前提条件而难以启动。相反,如果制造商能够获得由IT产品权利人出具的的足够的购买凭证和正版证明,也能使制造商免于卷入相关诉讼。
2. 中国制造商的全球竞争对手将可能伺机而动
对于视中国的制造企业为主要竞争对手的其他国家的制造企业,包括来自发达国家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竞争者,很可能会充分利用该新法的规定,伺机提起诉讼案件,阻却竞争者的商品在实施此类法律的州销售,抢占市场份额。
3. 在美国的上游进口商及分销商将设法转嫁法律风险
根据新法的规定,虽然原告一方可以在诉讼中追加州内销售涉案产品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并向该第三人追偿,但是该等第三人享有“安全港”保护。也就是说,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该等第三人可以免于被诉:
(1) 其在自己的企业行为规范或与制造商之间签订的其它书面文件中,要求该等制造商遵守相关法律、并禁止其在制造过程中使用盗版或非法的信息技术产品,并且在IT产品权利人发送通知后或诉讼程序中积极行动,从制造商处获得正版化的证明或停止向其采购;
(2) 对于新法实施前180天就已经与制造商签署协议的,虽然协议中没有以上禁止制造商使用盗版或非法信息技术的内容,但也在IT产品权利人发送通知后积极行动,获得制造商正版化证明或停止向其采购;
(3) 通过其它措施要求向其供货的制造商遵守新法,如定期进行审计、或要求第三方对制造商进行审计、将违反新法列为违约情形等等。 以上规定事实上是要求销售商提高对其供应商的控制和要求,促使供应商采取行动符合新法的要求。因此,在美国的进口方及分销商可能根据此规定向其制造商施压、或停止采购、或在与制造商的协议谈判中提出新的要求,转嫁自身的法律风险。
4. 重要国际客户将可能提高对供应商的考核和控制
目前很多大型国际客户都有完备的供应商行为准则,对其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细致地规范和控制,如劳工保护或者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确保其符合美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确保其不会因供应商的行为而导致自身的法律风险。
新法实施后,可以预见将有更多的大型采购、销售企业会相应调整和修改其针对供应商的行为准则,将使用合法的信息技术作为其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之一,并可能有针对性地设立供货商IT产品合规审查机制("software license compliance audits”),聘用第三方IT顾问公司对上游供货商进行软件和硬件许可完备性的审查。
5. 某些特定行业的中国制造企业可能具有更高的风险
如本文所介绍,根据新法的规定,除海外制造商的同业竞争者外,华盛顿州的司法总长也可能代表政府针对海外制造商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对于某些特定行业,如果国际间的行业竞争处于异常激烈的状况,或在以美国为主要出口销售市场的同行业者遭受到异常严重的竞争威胁以至于引起政府关注时,都可能率先爆发该新法下的诉讼。这些行业内的制造商将可能面临比其它行业更高的法律风险。
6.新法也给做好自身合规工作的中国制造企业提供了保护和扩大市场份额的机遇
新法并没有对能够提起诉讼的企业有任何地域限制,也不要求其在美国有实体或者直接的经营活动,但是要求只有自身在使用IT产品方面完全合规的企业才有资格起诉。所以如果中国制造企业能够确信其使用的IT产品完全合法,并且由于其他竞争对手仍存在使用非法IT产品的行为而在实施新法的州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特别是产品价格方面),此类中国制造企业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在这些州发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卫甚至积极主动的利用法律手段扩大其市场份额。
三、 建议
中国经济已经处于全面转型的时期,从而逐渐摆脱完全依赖低成本低附加值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模式。中国的制造企业也有必要在发展过程中加强对国际市场政策法律环境的了解,并采取行动适应日趋严格的要求。
鉴于此次美国华盛顿州新法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中国的出口产品制造商可能需要考虑进行定期的内部IT合规审查,对公司的软件和硬件产品的使用和许可的完备性作全面检查。由于新法不要求起诉方证明制造商有主观故意,所以因公司内控不严而使用盗版软件或假冒硬件也会产生法律责任。如果存在主观故意,更可能会承担一般民事赔偿数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公司内部的IT合规审查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从上而下的工作检查。公司管理层可以建立一个反馈机制,通过和雇员的交流,了解审查的执行情况,吸收改进意见。由于公司IT软硬件使用会随经营模式和产品类型而改变,持续且完善的反馈机制能让公司更快的对IT合规审查作出必要的调整。在定期审查的同时,对基层雇员的IT合规培训也必不可少。在生产和经营工作第一线的员工因为直接和各类IT软硬件接触,能及时提供第一手的相关信息。培训方式不一定只是传统的讲座,平时不定期的向全公司发送“小贴士”电子邮件能及时地向员工提供最新的合规咨讯。
如果公司在审查中发现使用的某些IT软硬件产品没有足够的许可或超出了许可范围(如违反许可使用面向个人用户的家庭版软件或者超出许可数量在额外的计算机设备上装载购买的商业软件产品),在补充购买合适的许可或产品以补足差额的同时,也要做好购买凭证的保存工作,同时对审查的方式、结果、以及纠正的过程要作全面的内部纪录。如果日后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基于新法发出的通知书,公司能够及时提供充足的真实书面证据来证明自己已有合法且足够的IT许可。
此外,公司可以考虑任命专门的中层管理人员兼职负责IT合规审查和培训,并将企业的IT软硬件采购并入到合规负责人的日常审查工作中,确保在购买IT产品时做到完全合规,并且确保及时更新和续展有使用期限的IT产品的使用许可或采购新的合法产品。
如果公司收到IT产品权利人基于新法发出的通知书,应当重视并认真对待,尽量能快速准确地在新法要求的时间内做出有效的回复,并积极与权利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结语
对中国企业来说,因违反美国法律在美国遭遇法律诉讼已不再陌生。从早些时候的联邦贸易委员会337程序调查,到今年年初爆发的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集体被诉,这些前车之鉴都给积极进取中的中国企业以警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为实现国际化和市场的扩展,遵从和符合目的地国法律已经成为一项不得不直面和重视的问题。另外,中国企业也应当更多的学会利用国际或者当地的法律和保护机制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份额,不应对竞争对手的非法活动置之不理或者纵容默许。从积极的方面看,这也必将促使中国的优质企业在压力和动力的双重作用下以更快的速度完成国际化进程,熟悉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并熟练参与其中,并逐渐形成低成本之外的核心竞争优势并积极维权,从被动挨打到主动出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