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组
历时三年之久的麒麟协和食品株式会社与陈某某、王某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终于一审审理终结。原告麒麟协和食品株式会社是“可得然”中文商标的商标权人,由上海欧卡内实业有限公司(“欧卡内公司”)代理其在中国销售可得然胶。2006年3月,被告欧卡内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向国家商标局抢先申请注册“可得然”的英文译音“CURDLAN”商标。双方于2007年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CURDLAN”商标以2000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2008年5月,国家商标局以“转让人使用的签字与以前在商标局办理商标事宜时使用的签字明显不符”为由,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转让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因被告一直未予提供,导致商标局对“CURDLAN”商标转让不予核准,原告诉诸法院。
审理中,原告诉称《商标权转让合同》上的被告签名与其在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的字迹相同,故请求法院确认该转让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被告辩称,《商标权转让合同》系其丈夫第三人王某在原告要挟之下代其所签,合同无效。王某表示该转让合同上“陈某某”的签字系其在未得到被告授权的情况下签署的。经司法鉴定,《商标权转让合同》上的“陈某某”签名与留存在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的“陈某某”的签名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最终,法院认定“CURDLAN”商标的转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名与工商存档相一致,故有可信性,即便签名者为第三人,被告知情后未反对,并且接受了原告给付的对价,《商标权转让合同》成立,判令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商标转让的相关手续。
虽然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商标权转让合同》成立,但原告却为此额外付出了近三年的时间、精力人力和不菲的律师费,而且针对一审法院的裁定,被告仍有权提起上诉,如果被告提起上诉,原告为达成转让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人力以及费用会继续增加。因此,为了尽可能地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在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时,最好要求转让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作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的附件,并就合同的签订做出公证,在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时,一并提交给商标局,以确保转让申请被顺利核准。(作者:何然/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