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矫鸿彬 金杜知识产权

2011年12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在全国外商机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上表示,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将加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及配套法规的修改,提高罚款数额,研究引入对营利性故意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表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有可能被引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

从赔偿的目的来看,侵权赔偿责任可以分为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根据中国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以补偿性为原则,按照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专利侵权案件中还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二者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则由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无形性、公开性等特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权利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因此有呼声要求除了适用补偿性赔偿责任之外,知识产权保护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但由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有限垄断的保护,要保持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适当的平衡,因此要有条件地引入惩罚性赔偿,比如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才不会破坏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前提的上述平衡。

事实上,中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设定的法定赔偿虽然是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但也被认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的性质,但这种惩罚性是有条件限制的,如在法律规定上对法定赔偿数额有数量或倍数的限制,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人民法院仍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

毋庸置疑,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将更有利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但由于涉及到法律体系的统一、适用范围的合理确定以及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其实现可能并非一日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