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或“CDM”)作为全球减少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主要跨境交易机制之一,在欧洲债务危机之前,已形成可观的碳交易市场规模。
在全球CDM项目中,有将近一半以上的核证碳减排量(“CERs”)由在中国境内的中资企业生产和提供。而CERs的买家主要来自丹麦、荷兰、比利时、英国等欧洲国家,以及日本和韩国等少数亚洲国家。
由于中资企业积极参与CDM项目,并经常以卖方的身份在国际市场上与外方进行碳交易,因而金杜之前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集中在代理中资企业在CDM项目中与外方进行谈判,以及站在中国卖方的角度,审阅、修改CDM项目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碳减排量购买协议》(“Emission Reduction Purchase Agreement”或“ERPA”)等工作上。
尽管传统的ERPA合同文本中,合同适用法大多规定为英国法,合同语言为英文,但由于金杜律师作为中国律师,深刻了解中国市场以及中国客户的需要,因而屡屡被聘为代理律师,提供CDM项目的法律服务。
例如,金杜律师曾经代理国家电网,与世界银行就一个价值数十亿美元的CDM项目进行数轮谈判,并围绕世界银行提供的标准ERPA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
又例如,金杜律师曾向国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就十多个CDM项目出具法律意见,参与谈判,审查和修改相关的ERPA合同。该等法律意见几乎涉及CDM项目开发和履行的所有环节,包括:项目设计阶段、审定/注册阶段、项目监测阶段、核查/认证阶段、ERPA合同谈判和履行阶段等。
二、最新动态
近期,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对于全球碳交易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全球碳交易市场价格普遍下挫,目前欧洲碳交易市场价格从每吨25欧元已跌至每吨3欧元左右。面对这一市场变化,中国发改委也将国内CDM项目的碳交易最低价格,由每吨8欧元调整至每吨7欧元。
第二,欧洲债务危机严重削弱了欧洲主要买家的支付能力,导致最近一段时间内,CERs外国买家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接收或配合中国卖方交付已产生的CERs,从而导致ERPA合同违约纠纷显著增多。
越来越多的在华CERs卖家,包括中国项目参与方(“Chinese Project Participant”)和一些外国中间商(CERs转卖方),希望金杜律师帮助他们通过各种争议解决方式,敦促买方履约。目前,ERPA合同中一般订有“仲裁条款”,因此国际仲裁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主要方式。当然,在提出国际仲裁之前,我们往往也代理客户与违约方进行协商谈判,帮助客户达成较为满意的“和解方案”。
三、最新法律服务项目
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变化,并根据客户的最新需求,金杜律师除了继续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帮助客户进行项目谈判,并对ERPA合同进行审定、修改外,还在国际买家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客户参与协商谈判和国际仲裁,从而成功解决了诸多ERPA合同纠纷。具体工作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 根据以往在CDM项目谈判和合同审定中积累的大量实务经验,金杜律师能够快速审阅争议事项中涉及的相关合同和项目文件,并找到争议焦点问题,然后通过备忘录的形式完整地向客户分析案情,并为客户策划整体行动方案。
第二, 虽然ERPA合同的适用法是英国法,但由于合同条款大多为标准条款,因此,此类争议解决的重点更多地放在合同语言的解释上,并不必然需要援引英国司法判例来支持法律论点。金杜香港办公室有众多英国执业律师,在必要时,也可以就英国法律问题出具意见,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支持。
第三, 在厘清案件事实和合同文义的基础上,起草中、英文律师函,根据特定的案情需要,代表客户分阶段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合同权利,敦促对方履约。
第四, 在力求通过协商谈判解决ERPA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同时准备收集合同当事人的书面往来函件和各种证据材料,为提起国际仲裁做好准备。
目前,涉及中国当事人的ERPA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主要约定由当事人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提起仲裁,而仲裁地大都选定在中国香港或新加坡。金杜国际诉讼部曾经代理国内外客户,根据前述仲裁规则,参与了多起境外仲裁。因此,我们能够凭借已经积累的国际仲裁经验,为客户通过仲裁解决ERPA合同纠纷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