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进 鲁婷婷 陈艾婧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一、 前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发改委”)于2013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2号,下称“《通知》”),进一步简化对地方国营和民营实施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

与现行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政策相比,《通知》对由北京发改委审核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在项目管理程序方面进一步进行了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减少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申报环节

(a) 核准路径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审批实务,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首先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相关的地方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获得相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的不同类型(取决于投资金额、产业和国别等因素),项目的核准机关基本上是分为三个层级: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由于北京属于直辖市,其行政级别等同于省级行政区域,因此北京发革委享有与省级发改委一样的审批权限。

《通知》在审核机关及权限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1)之前应由国家发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北京市的企业可将申报文件直接报送北京发革委,由其初审后报送国家发改委;(2)之前应由北京发改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北京市的企业可以经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北京发改委,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发改委报送。

(b) 项目信息报告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1号令)、《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和《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通知》规定,对于上述项目,北京市的企业可将信息报告申请文件直接报送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办理。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的北京市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2. 全面实行地方企业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便利化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1号令)中的核准程序,投资主体需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通知》简化了申请材料,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表格制核准管理,不再要求北京市的企业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以“小型境外投资项目申请表”替代。

3. 放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要求

尽管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仍需按现行管理规定提交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但《通知》中放宽了此项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要求,北京市的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既可由企业按照《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不对此提出硬性要求。

4. 项目核准条件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1号令)和《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境外投资项目可能发生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通知》规定,在北京发改委核准项目时,可以(但不强制要求)针对境外投资项目具体可能遇到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风险进行提示。

二、 影响及评论

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聚集了大量知名企业,其中也包括绝大多数中国的央企,他们在实施中国政府“走出去”的战略中一直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

北京市政府的境外投资审批新政传递了中国政府不断改革投资审批体制的决心,有关措施无疑将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的审批流程,更好促进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