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13

作者:郑志斌张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与清算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在重整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重整期间的重大事项几乎都需要法院最终确认。法院全面监督管理人、债务人履行职责,即使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也可以依法强制批准,法院还能够决定重整的最终走向,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不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可以说,法院可能从来没有像在重整程序中如此全面、具体地介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根据我国《破产法》,法院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重整中主要法定程序拥有决策权

对于重整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审查,有权决定重整程序能否启动。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只要在程序终结前,如果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法院都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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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杨、蔺楷毅、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前言:信托兑付方面的案件近年呈上升趋势,相关业务由于出风险较多,也是媒体和法律界比较热门热门的话题,本专题拟集中探讨信托兑付领域的法律争议问题和实务中对各类风险和争议的处理技巧。

一、信托计划有关《支付协议》类文本的作用和意义

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时,经常会与融资方、融资方实际控制人等就将来债务偿还事宜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下称“强执公证”)。强执公证对于信托公司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旦交易对手不按期履约或履约不适当,信托公司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即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进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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