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医疗法律事务组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 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决定”),该“决定”将 于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针对于《劳动合同法》 中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 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员 工的“同工同酬”、可以适用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等内容予以细化与明确。
“决定”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质要求主要针对如下方面: (1)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要求由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200 万元人民币; (2)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 事先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在“决定”实施 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依法取得 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劳动合同法》仅规定派遣员工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但对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并没有明确 的定义。“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只是劳动合同用工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 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我们建议医药企业在接收劳务派遣员工时,应当注意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应资质。并且,鉴于“决定”将劳务派遣工作岗位适用空间进一步缩小,我们建议医药企业在决定某个职位是否可以采用派遣安排时获得法律建议。
您可以在http://www.gov.cn/jrzg/2012-12/29/content_2301592.htm 找到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