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守志 顾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第二部分 程序篇

一、 前言

境外仲裁最显著的特点是,由仲裁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适用的证据规则和制订仲裁程序时间表(Timetable)。只有仲裁当事人无法就某项程序达成共识时,仲裁庭才会下达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以解决相关程序问题。仲裁当事人在规划和制订仲裁程序时,必须具有主观能动性,不能过分依赖仲裁庭的介入。

如果希望在仲裁程序中占据主动,中国企业就必须了解仲裁程序和善用证据规则。只有熟悉并掌握境外仲裁的“游戏规则”,中国企业才能有前瞻性地制订对本方有利的仲裁程序,推动实体答辩的顺利进行。

在“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中,有四个程序问题较为重要:

其一,如何选任合适的仲裁员?仲裁员是国际仲裁案件的审判者,负责审理事实问题,裁断法律问题,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或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Sole Arbitrator)组成,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Panel of Arbitrators)共同组成。争议标的额较大的仲裁庭一般由三人组成。仲裁员一般由仲裁当事人指定。在指定仲裁员时,中国企业不仅应考虑仲裁员的个人能力和水平,也要考虑其背景是否符合本方仲裁答辩策略的需要。

其二,如何合理地进行书面证据披露?境外仲裁程序中的“书面证据披露”,一直困扰着中方当事人。事实上,境外仲裁程序深受英美法影响,“书面证据披露”作为英美法的一项程序特色,已成为境外仲裁程序中的重要一环。来自大陆法系的中国当事人,一贯认为“谁主张,谁举证”,而对于“书面证据披露”较为陌生,有时甚至非常抵触,不理解为什么要主动向对方“输送炮弹”。

在“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中,中国当事人被要求披露的书面证据包括:大量的项目技术图纸、数据表和其他技术文件等保密信息。一旦披露,这些书面技术材料就面临被泄密或滥用的风险。

因此,中国企业需要认真思索,如何有效地利用证据规则,合理地拒绝披露某些书面证据或缩限披露范围;如果必须披露相关技术材料,又如何保护自有技术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其三,如何有效地起草证人证言?在境外仲裁程序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包括事实证言(Witness Statement)和专家报告(Expert Report)。虽然书面证据相较证人证言更具客观性,但证人证言可以为“冰冷的”书面证据提供补充、解释和说明。通过证人证言,仲裁庭可以了解案件全貌,掌握书面证据覆盖不到的事实。

其四,如何充分地准备庭审?庭审是境外仲裁的最后程序。庭审中,证人将到庭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盘问/质证(Cross-Examination)。仲裁庭将亲耳听到证人的当庭作证(Oral Testimony),亲眼看到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神态,并在双方律师的帮助下,审阅和梳理重要的书面证据。

通过庭审,仲裁庭将对案件事实和证人形成鲜明而深刻的印象。庭审完毕后,仲裁庭将预留一定时间,对案件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和评议,彼此交换审理思路和观点。庭审后,仲裁当事人需提交结案陈词(Closing Submission)。优秀的结案陈词能为仲裁庭断案提供清晰的思路和完整的依据。

待续:“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