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潍柴公司基于其驰名的“潍柴”企业字号和驰名商标,对深圳市盘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国中公司)注册的“潍柴.中国”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2011年1月3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争议域名转移给潍柴公司。国中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争议域名不转移给潍柴公司,由其继续注册和使用;2、潍柴公司赔偿国中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国中公司注册争议域名后尚未进行实际使用,仅仅注册域名的行为未使该域名与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建立指示来源关系,尚不会造成将域名作为网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记而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可能,故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未侵犯潍柴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会造成将域名作为网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记而与潍柴公司的企业名称产生冲突的可能,故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亦不属于擅自使用潍柴公司企业名称的情形。但国中公司应当知道他人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潍柴”商标及企业名称享有权利,而仍将与他人商标及字号相同的字样注册为域名,且并未将注册的域名实际投入使用或做使用的准备。潍柴公司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就对“潍柴”享有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虽然其不当然的享有注册与“潍柴”相同域名的权利,但域名与商标、企业名称都可以用于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国中公司相比,潍柴公司对争议域名具有更紧密的联系,更具有注册与其商标和字号相同文字的域名以在互联网领域表明其身份的利益。国中公司不正当的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阻止了潍柴公司注册争议域名,使潍柴公司的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害。

综上,国中公司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对潍柴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国中公司的诉讼请求。尽管潍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判决争议域名的注册侵犯了潍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但二审法院亦认为,国中公司注册争议域名后尚未实际投入使用,该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未使该域名与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建立指示来源关系,国中公司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未侵犯潍柴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会造成将域名作为网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记而与潍柴公司的企业名称产生冲突的可能,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潍柴公司的上诉请求已经实现,且该上诉请求也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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