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红罐装潢纠纷案件 ,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关注,被誉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本案也是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继“王老吉”商标争夺战之后,发生的系列纠纷案件中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双方的核心商业利益。本案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历时近30个月,跌宕起伏。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疑难复杂,该案的审理极大地丰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和实践。判决所确立的规则,掷地有声,也必将成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指路明灯。金杜知识产权诉讼团队代表广药集团深度参与了该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

广东高院作出的判决包括合并审理的互为原、被告的两个案件,即:广东加多宝公司诉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案件,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广药集团诉广东加多宝公司的(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案件,判决:1、被告加多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立即销毁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库存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2、被告加多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的经济损失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5210元;3、被告加多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续七天在《南方日报》第一版、《广州日报》第一版、网址为www.people.com.cn人民网首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广药集团公开消除影响。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均由被告广东加多宝负担。

管辖权之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和广东加多宝分别向广州中院和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互诉对方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由于两个案件涉及相同法律事实,两个中级法院分别立案后,显然出现了管辖上的冲突。随后,广州中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逐级向最高法院请示。根据最高法院作出的(2012)民三他字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的请示>的批复》,指定由广东高院管辖,即:1号案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诉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2号案为广药集团诉广东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

知名商品指向—-王老吉凉茶

确定包装装潢的归属,首先需要确定本案知名商品的指向。本案中,广药集团主张本案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而加多宝公司则辩称知名商品是指“由加多宝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一审判决认为,从加多宝公司的答辩状中的陈述看,可以明确加多宝公司主张的知名商品是指与广药集团发生纠纷之前的“王老吉凉茶”,其中“凉茶”属于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王老吉”属于特有名称。且,在涉案的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中,既标注有王老吉商标,更用黄色字体竖排突出标注“王老吉”三个汉字,再结合该包装装潢中标注的“凉茶始祖王老吉 创业于清朝道光年 已有百余年历史”等内容,足以认定该竖排标注的“王老吉”三个黄色汉字并不仅仅是指商标,同时也是作为该商品名称使用,即该商品名称为“王老吉凉茶”。这从加多宝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中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因此,从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将本案知名商品界定为“王老吉凉茶”,足以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加多宝公司主张本案知名商品是指“由加多宝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与消费者的辨识习惯、称呼习惯、记忆习惯不相符。

特有包装装潢的所有要素—-不可拆分

关于涉案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双方并无争议,但对于包装装潢的具体构成,双方各执一词。广药集团一直强调,本案所涉的包装装潢是包括竖排黄色字体“王老吉”文字在内的红罐装潢。一审判决将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从不同视角进行了详细描述,特别强调,“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采用红色为底色,主视图中心是突出、引人注目的三个竖排黄色装饰的楷书大字王老吉” 。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竖排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

王老吉品牌历史——不容割裂

一审判决阐述了王老吉凉茶的历史传承和市场知名度,以及王老吉品牌权利人做出的巨大贡献。一审判决确认,“王老吉”品牌始创于公元1828年,始创人是王泽邦,是公认的凉茶始祖。在1995年3月“王老吉”商标被许可鸿道集团使用前,“王老吉”品牌凉茶已经具有百年历史,已经成为中华老字号,并先后获得广州市、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对此,王老吉品牌的权利人先后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虽然由于历史更迭,王老吉品牌的所有权人先后发生变更,现在已经变更为广药集团,但是,前人对王老吉品牌所创造的商誉应当由后人继承及享有。正是基于王老吉品牌的知名度以及该品牌实在的及潜在的巨大市场价值,鸿道集团才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并在此基础上设立广东加多宝推出王老吉红罐凉茶。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中突出使用的“王老吉”三个汉字,承载着王老吉品牌巨大的商誉和价值。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对王老吉凉茶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知名度作出了巨大贡献。广药集团作为商标权人对“王老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维护和提高,是王老吉凉茶知名度得以延续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因素。

商标与包装装潢融为一体——不可分离

一审判决认为,包装装潢是由文字、图案、色彩等元素及其排列组合而成的,既可以将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也可以将商标排除在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之外。如果将商标标识作为包装装潢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商标与包装装潢已经融为一体,此时不应将商标与包装装潢的其他组成部分割裂开来,应将包括商标标识在内的包装装潢作为一个整体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本案所涉包装装潢可以看出,其最吸引相关公众注意之处在于红色主调和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三个字,“王老吉”三个字已经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组成部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已经成为该包装装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商标与包装装潢融为一体,不可分离,且如前分析,该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三个字不仅仅指王老吉商标,同时还承载着百年老字号“王老吉”品牌的历史底蕴,承载着王老吉凉茶这一商品商誉的作用。因此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和该装潢中的其他构成要素,一并构成本案包装装潢,本案包装装潢已经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而单独存在,各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在市场上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他们也是将本案所涉包装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观察,从而对商品来源予以识别。因此,正是因为本案包装装潢包含了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相关公众并不会刻意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权与特有包装装潢权,而是认为本案所涉知名商品与广药集团存在密切联系。据此,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与包装装潢融为一体,不可分离,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应统一,不可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

巨额经济回报——利益并未受损

一审判决认为,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先后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由广药集团授权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并约定由鸿道集团生产经营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鸿道集团据此先后在东莞投资设立东莞鸿道公司、加多宝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加多宝公司之所以有权生产经营王老吉红罐凉茶,是基于广药集团的授权。加多宝公司及其各关联公司确实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的提升做出了贡献,当时由此产生的商誉依然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应由该知名商品的权利人广药集团享有,这也是鸿道集团在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就应该预见到的。因此,在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也应一并归还给王老吉的商标权人广药集团。至于加多宝公司及其各关联公司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期内投入的资金、广告宣传费用等,也已经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内获得了巨额经济回报,即使未能收回其全部投资,也是其在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由此所造成的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满后,由广药集团收归其所用,并不会损害加多宝公司的利益,也不会造成不公平。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科学有据

本案中,广药集团主张根据广东加多宝的获利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额的依据。由于无法直接计算加多宝的获利,一审判决采用委托第三方审计方式计算加多宝的非法获利,据此全额支持了广药集团1.5亿元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广药集团为了证明加多宝公司侵权获利情况,向广东高院申请对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财务账册等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得到法院准许。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加多宝公司在此期间销售红罐凉茶获得的利润为4700余万元。按此计算,每月获利434余万元。因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加多宝公司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10日期间以及从2013年4月1日起至今期间获利情况,故广东高院参照前述审计期间加多宝公司每月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该两段时间加多宝公司的获利情况,据此计算加多宝公司从2011年12月计至2014年10月31日止共获利超过1.5亿元。由于广药集团请求赔偿1.5亿元在加多宝公司获利幅度范围内,故全额支持了广药集团1.5亿元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