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in McDonnell和Natalie Caton 金杜律师事务所布里斯班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正式成立,进一步巩固了业已成为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的新加坡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目的地的地位。新加坡是一个理想的营商之地,特别是对在亚太地区经营业务的企业而言。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梅达顺指出,该法庭旨在“以新加坡生机勃勃的仲裁行业的成功为基础,并与其形成互补,开放新加坡的司法机构及法律行业,以服务于地区及全球社会。”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意味着新加坡现在拥有三家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机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以及广受欢迎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SIMC与SIAC运用新的仲裁——调解——仲裁规程执行互补的解决程序,而新的规程允许在仲裁的框架内进行调解。不同于以上程序,SICC在本质上是与诉讼有关的,但也从最优秀的国际仲裁实践中汲取经验。
SICC概览
SICC隶属于新加坡高等法院,必须按照新加坡高等法院的规则运作。其目的在于审理跨国及商事性质的诉讼请求。
与仲裁类似,SICC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当事人最好在谈判达成合同之后,于尚未发生纠纷前即订立协议并将其递交至SICC。尽管当事人亦可在发生纠纷之后约定将其递交至SICC,但这种做法的难处在于,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达成一致。
SICC与仲裁过程的显著差异为,在某些情况下,一项诉讼请求可由新加坡高等法院移交至SICC。因此,如果接受新加坡法院的管辖权,您的纠纷最终可能由SICC审理。
SICC的法官包括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学家,如原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法官Dyson Heydon AO QC先生。SICC所受理的诉讼请求将由一名法官或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审理。参加审理的法官人数由法庭决定,而特殊案件可能由擅长相关领域的特定法官审理。这与当事人根据仲裁员的特定法律资格或知识提名仲裁员的仲裁程序类似,但是在SICC出庭的当事人无权提名审理其案件的法官。
外国代理
SICC的一大明显好处,是外国律师可作为法律顾问出席由SICC启动的诉讼并参加其后的上诉。这是SICC的独有特征,因为外国辩护律师及事务律师通常不允许在其无执业资格的国家出庭。外国律师如果希望能在SICC出庭,必须向SICC外国律师登记处登记。
SICC与SIAC之比较
在一系列可行的纠纷解决程序中,SICC是一个充满吸引力的选项。实际上,它汲取了仲裁的诸多优点,并且力图将这些优点与新加坡法院的最佳做法相结合。例如,应当事人申请,SICC可将由其审理的诉讼对外保密。但是,SICC与SIAC亦存在差异。与仲裁相比,作为基于法庭的纠纷解决程序,SIAC给予了更为广泛的上诉权,而SICC判决的公布有利于法律判例的发展。
执行
SICC仍然处于婴儿期,因此并不完美。对于SICC的判决在新加坡之外的可执行性,人们存在疑问。就此而言,仲裁优于SICC,因为更多国家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签约国。
在新加坡之外执行SICC判决的能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它取决于寻求执行的所在地的法律。例如在澳大利亚,外国判决的执行受《1991年外国判决法》的管辖。该法将新加坡列为与澳大利亚订有相互执行安排的国家之一。这意味着SICC的判决可按该法的规定在澳大利亚执行。然而也有与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相关的约定,[1]但未被广泛采用。
SICC认为,由于其法庭的管辖权主要基于同意,因此在理论上应该无须诉诸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对于商事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对SICC判决可执行性的怀疑,可能会成为妨碍其利用SICC的服务的重要因素。
SICC仍然是一个处于起步阶段的机构;其效果及受欢迎程度仍待观察。其成立意味着新加坡现在拥有三家机构可解决国际纠纷。这种纠纷解决机构的多样化更加普遍地体现在亚太地区,而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也日益多元化。
注释:
[1]例如,《1971关于承认民商事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海牙公约》和《2005年关于法院协议选择的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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