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món García-Gallardo与Alex Mizzi  金杜律师事务所布鲁塞尔办公室

gallardo_r金杜律师事务所SJ Berwin代表巴拿马就与几内亚-比绍逮捕并扣押巴拿马油轮Virginia G所引起争议,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庭)成功提出索赔要求。Virginia G因未经授权在几内亚-比绍专属经济区内向外国渔船供应燃油(“加燃料”),于2009年8月被几内亚-比绍沿海当局羁押。船只被羁押并被扣留14个月,贵重的柴油货物被没收。

法庭认定,几内亚-比绍在该情形中超出了必要与适当的范围,因而超越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项下其专属经济区执法权,而且几内亚-比绍从一开始便阻止船旗国巴拿马进行干预,进一步违背了公约。

几内亚-比绍对索赔可采性的初期异议及它的反诉被完全驳回,法庭认定,巴拿马注册地与Virginia G之间存在实际联系;巴拿马可以(在外交保护的背景下)就船只上的所有利益提出索赔,而无需考虑国籍;而且由于损害索赔是由船旗国提出的,因此不适用(由船主)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国际海洋法法庭判决巴拿马可获得赔偿加利息形式的损害赔偿,金额相当于有关没收柴油的价值及14个月扣押期内船只损害的损失。

法庭设立已有20载,截止目前提交案例二十二个。法庭审理的主要案件有船只船员迅速释放、海域内沿海国家司法管辖、航行自由、紧追权、海洋环境、方便旗及鱼类资源保护。

Virginia G是第三例由受损害的船旗国代表其国民(根据外交保护的概念)所提起的、因沿海国家在公约下实施其权利时造成损害而寻求赔偿的案件。

虽然极少利用这种方式,但法庭已释放明确信息:尽管沿海国家有充分权利管理在其海域内的特定活动,但必须谨慎,不得超越公约项下必要且适当的范围。

针对沿海国家对在其海域边界进行操作的外国船只行使在公约项下权利时造成不当损害或损失所提起的索赔.法庭在Virginia G一案中的判决开辟了一条清晰的路径。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认识到这样的期望,即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促进和平使用海洋、公平高效地利用海洋资源、保全海洋生物资源以及研究、保护和维持海洋环境

公约第四条陈述

公约(现有成员为166个缔约国及欧盟)建立起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框架,以管理所有海洋空间、用途及资源。它本质上是管理海洋水上、水面及水下人类活动的宪法架构。其众多规定体现了国际惯例。

公约包含对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公海的规定。它也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与维护、海洋科研及海洋技术开发与转移做出了规定。

公约最重要的部分是关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资源的探测与开发。公约称之为“区域”,称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的遗产”。

外交保护 

国际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当一国国民遭受另一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侵害,且该等国民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满意的救济时,国家有权保护其国民。通过代表其国民处理案件,诉诸外交行动或国际司法程序,一个国家实际上是在主张其自身的权利——以其国民的身份,确保尊重国际法规则的权利。”[1]

这一对自由权利的维护包含了一个国家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方式,对另一国家因其国际不法行为对自然人或对作为该自然人所属国家的法人造成伤害责任的援引,并意在落实该等责任。[2]

国际海洋法法庭——公约下争议解决[3]

公约为解决争议提供了四种途径: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庭、仲裁庭(在公约附件七项下设立)以及特殊仲裁法庭(在公约附件八项下设立)。作为当事国可通过将书面声明交存至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自行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途径。

该海洋法庭为独立、专业的司法机构(位于德国汉堡),它拥有管辖权,可解决争议(“诉讼管辖权”)及涉及公约的解释与适用的法律问题(“咨询管辖权”)。其管辖权包括任何其他协商司法管辖的协议中特别规定的所有事项。法庭适用公约及其他国际法规则。

在海洋法领域,从以公正诚实、能力出色而享有赞誉的人员中选出了二十一位法官。

按照惯例,法庭对船只、船员迅速释放(公约第292条)与仲裁庭组成前的临时措施(公约第290(5)条)案例具有强制管辖权。

法庭费用由公约缔约国通过法庭预算承担。如果缔约国是提交法庭审理的案件的当事国,它无需支付任何额外金额。非缔约国需要支付法庭规定的费用。额外费用(如除法庭官方语言英语和法语之外语言的口译员)由缔约国承担。

在考虑一个案件是否可依据公约提起时的初步检查清单:

  • 涉及的当事国有哪些(如,沿海国与船只登记国),以及其是否为公约的缔约国?
  • 是否有任何国家已做出有关争议解决程序的声明/保留?
  • 事件在哪个海域发生和发展?
  • 案例情形是否在公约范围内?
  • 咨询在国际海洋公法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

 注释:

[1] The Mavronmmatis 巴勒斯坦让步案例,P.C.I.J., A系列第17号。

[2] 2006年外交保护章程草案

[3] 访问 http://www.itlos.org/index.php?id=8&L=0 参考更多信息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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