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欧修平 尹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 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上述规定明确了奖励报酬的约定 优先原则[1],即关于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如果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对奖励报酬的数额、方式等有约定的,或者单位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的,依照其约定或者规定 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才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标准执行。下文将针对约定优先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进行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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