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欧修平 尹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中,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问题的实质即归结于如何认定职务发明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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