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essa Docherty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2017年刑事金融法案》(“法案”)将于2017年9月30日起生效。法案纳入两项新罪行,或将影响所有与英国有联系的公司。
新罪行是什么?
“未能防止”帮助他人在英国逃税;和“未能防止”帮助他人在海外逃税。
新罪行会在什么情形下发生?
仅在某人代表公司行事时凭借相应身份帮助他人逃税的情况下发生。
谁会犯下这些罪行?
这两种罪行的犯罪主体不包括个人。对此英国现有法律已有规定。只有“相关实体”才能作为这两种罪行的犯罪主体。相关实体可以是法人团体或合伙,例如银行或律师事务所。为简明起见,本文使用“公司”一词指代任何相关实体。
罪行构成?
罪行由三个要件构成。三个要件必须全部满足才构成犯罪。
要件一: 纳税人犯逃税罪。
要件二: 公司相关人帮助他人逃税。
要件三: 公司未能防止帮助他人逃税。
相关人如何定义?
相关人指作为公司员工,以其员工身份行事的人。
新在哪里?
根据英国法律,逃税和帮助他人逃税均为刑事犯罪。
新的地方在于引入公司刑事犯罪,公司对其员工或其他被认为是其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进而被追责。
不在英国开展业务的公司为何会受影响?
法案新引入的罪行同时适用于英国和英国以外的地区。公司无论设立在何处,只要未能防止帮助他人在英国逃税,就犯下了前述第一条罪行。但要认定犯有未能防止帮助他人在海外逃税的罪行还需满足一些额外要求。
额外要求有什么?
额外要求有两项:双重犯罪以及与英国有联系。
双重犯罪:双重犯罪指逃税和帮助他人逃税在行为发生国均构成犯罪。例如,如要认定一家在新加坡经营的银行犯有新罪行,那么逃税和帮助他人逃税必须是新加坡法律规定下的犯罪行为。此外,如果在新加坡犯下的罪行也发生在英国,那么该等行为也必须是英国法律规定下的犯罪行为。
与英国有联系:未能防止帮助他人在海外和英国逃税之间必须有联系。联系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 公司在英国设立,其海外分支机构(非子公司)未能防止帮助他人在海外逃税。例如,在英国设立的银行,其在澳大利亚的分支机构未能防止帮助他人在澳大利亚逃税,即视为与英国有联系。
- 在英国境外设立的公司未能防止帮助他人在海外逃税,且该公司在英国设有分支机构(非子公司)。例如,在瑞士设立的银行,其在瑞士的分支机构未能防止帮助他人逃税,则其必须在英国设有分支机构方可视为与英国有联系。
- 帮助他人在海外逃税的罪行的任何一部分发生在英国。例如,即便没有英国分支机构,如果一家美国公司向在英国出差的员工支付现金以逃避美国税负,也视为与英国有联系。
如何确保公司不犯有此类罪行?
如果公司实施了与公司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合理防范措施,该防范措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如何认定是否“合理”?
《指南》称英国税务当局将采用基于风险和适当的方法判定措施是否合理。
《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指南》指出,“合理措施”应涵盖以下六项关键原则。
- 风险评估。
- 合理措施的适当性。
- 高层责任。
- 尽职调查。
- 沟通(包括培训)。
- 监管和审查。
可以使用怎样的防范措施?
可行方法包括开展风险评估,了解相关方帮助他人逃税的风险,为员工安排培训计划,和/或确保防范措施到位,在相关人将要犯有帮助他人逃税罪行时通知相关机构或监管部门。
哪里可以获得更多信息?
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通常为您提供服务的金杜团队成员,他们将与金杜伦敦办公室的金融团队负责人Vanessa Docherty和争议解决团队合伙人Darren Roiser共同为完善您的公司内部政策提供建议。
该文原文为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