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里斯 & 益恩 & 麓伯
9月初,一场有关“万磁王”称号的舆论战突然爆发。漫威角色万磁王的粉丝(以下简称“漫威粉”)联合向迪士尼的官方邮箱寄送投诉信,信中说明,中国嘻哈歌手PG ONE在与相关品牌合作宣传时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同意擅自将原迪士尼漫画角色“万磁王”这一称号用作商业用途,已涉嫌侵权。目前,漫威粉和PG ONE的粉丝(以下简称“PG ONE粉”)僵持不下,而一旦迪士尼认定PG ONE的品牌合作行为存在侵权嫌疑,双方间的诉讼纷争也将在所难免。
实际上,PG ONE粉与漫威粉这两个看似应该八竿子打不着的粉丝圈却因为“万磁王”这个角色称号早已开启了一系列的唇舌之战。所以,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两家粉丝兵戎相见?而漫威粉口中的商标权之争存在确凿的事实证据吗?
论个中缘由,还需从头说起。
关于此次“万磁王”名号的争抢风波,导火索为微博上一个关于“万磁王”的超级话题。
超级话题是新浪微博推出的一项微博整合功能,用户可以在话题标签下快速找到与标签主题相关的微博内容。一般来说,明星、动画人物、影视作品都会有自己的“超级话题”,铁杆粉丝也会在超级话题内容下发贴、签到,进行社区互动。
漫威圈熟知的万磁王(Magneto)是美国漫威漫画旗下的超级反派,初次登场于《X战警》第1期(1963年9月),是X战警的头号死敌,而现在中国的万磁王商标权所有者正是漫威, 同时也是上文中提到的迪士尼公司的子公司。
而嘻哈歌手PG ONE常称呼的绰号“万磁王”来自于他早年在地下唱歌时的绰号,他使用万磁王三个字作为韵脚,加上和自己的名字王昊、称号“PG ONE”的”ONE”谐音,合成绰号“万磁王”。在PG ONE成名后,他把这个称呼沿用了下来,并在多个场合用“万磁王”代称自己,作为范例的是,PG ONE将“万磁王”的外号写进了自己的微博简介里。
上述“万磁王超级话题”主持人被抢的事件中,涌现出一大波双方粉丝关于“PG ONE使用万磁王三个字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论。漫威粉的主要论据是,最近两个邀请PG ONE做代言人的商业品牌最新的商演活动宣传文案——雅诗兰黛和麦当劳的宣传广告都使用“万磁王”直接指代了PG ONE。事实上,这两则广告的文案不约而同地使用了“万磁王”称号代称PG ONE,如“疯狂打call万磁王”等。例如在雅诗兰黛宣传海报的微博文字文案中,直呼PG ONE为“万磁王”,而在麦当劳的微博官方页面中,以“万磁王”三字可以搜到多条微博,微博主角均为PG ONE。
截至目前,先前使用PG ONE“万磁王”名称作为宣传的商家,都已在微博上删除了相关宣传文案,他们也表示,公司方面正在与迪士尼漫威就“万磁王”进行沟通。
结合在此次事件中双方的争论内容,理脉梳理并总结出以下几个争议的焦点:
(2)“万磁王”作为虚拟角色名称是否受到商标权保护?
(3)合作品牌在其宣传文案中所使用的“万磁王”名称是否构成对虚拟角色的商业利用?是否构成侵权?
为印证迪士尼一方确有在中国注册“万磁王”商标,理脉登陆了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并检索到该商标的注册信息。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信息显示奇异公司(Marvel Characters,也称“漫威公司”)的注册商标是中英文”MAGNETO万磁王”组合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第41类的书籍出版、娱乐、卡通形象的现场表演等,属于文化娱乐演出类的服务。
同时引发争议的是,中国商标网上目前该商标处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那么,该商标是否仍然有效呢?
按照规定,撤三的申请流程应该有以下几个步骤:提交撤三申请——发布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下发目标商标所有人提交使用证据通知书——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官方审理——下发商标撤三决定——(15日内决定是否复审)。
截至发文前,检索到的该商标流程中提述“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等待提供证明通知发文”为“官方审理”阶段,表示商标局已正式受理了申请人的撤三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流程中最后显示的状态为“排版送达公告无退信”应理解为:商标局发出去的受理通知书未被申请人接收,则通知书被退回去后,只能通过排版送达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这一状况,但这并不表示商标局对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提议已经审核完毕。
同时,参考《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说明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流程上显示的申请收文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截至发文日,离条文中规定做出最终决定的日期(2017年9月27日)仅有7天。综上,尽管“万磁王”的商标权目前合法有效,但也要在这里提醒该商标权人尽快在最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提交相应的使用证据,否则将会导致商标被撤销的悲剧发生。
(2) “万磁王”作为虚拟角色名称是否受到商标权保护?
本案中的“万磁王”角色名称具有特殊性,它曾同时出现在卡通作品(漫画《X战警》)和影视作品(电影《复仇者联盟》)中。该角色名称兼具了商标和卡通作品和影视作品的特征,除了该角色的卡通形象会存在保护标准外,其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也存在被作为在先取得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可能性。
但是,鉴于虚拟角色与普通商标的差异性,借用虚拟角色的知名度来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要想被判定为商标权侵权还应满足两个必要条件:
1)虚拟角色需要主张在先权利
近几年诸如“加菲猫”案、“喜羊羊”案、“邦德007”案等虚拟角色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激增,最高法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于2017年1月1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进行审查。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对已注册商标的虚拟角色名称,其可以适用对应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在先权利。
上文中提到的万磁王商标,其商标详情页的商品/服务类型显示为以下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案件的商业利用行为若不符合前6款所述情况,则判定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需要适用《商标法》第七章第57条第7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兜底性规定。
(3)与嘻哈歌手PG ONE合作的商业品牌在其宣传文案中所使用的“万磁王”名称是否属于对虚拟角色名称的商业利用而构成侵权?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判断与PG ONE合作的品牌在使用”万磁王”名称时是否将其作为一种标识服务来源进行商标性使用,还要判定其提供的服务(商品)与漫威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九项项目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通常只有在两个要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可能会被判定为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商标性使用要求行为人对商标的使用具有独特的指向性,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诉商品(服务)与原被侵权商标出自同一来源。
这些年迪士尼维护过的作品商标权
1. 1987年日本滋贺县小学泳池米奇事件
1987年,日本滋贺县大津市立晴岚小学的106名毕业生在学校内的游泳池内绘制米奇图案作为毕业纪念。以“侵害著作权”为由,迪士尼要求校方撤销画作。迪士尼方面认为,绘制在泳池底的巨大米奇图案对学校来说是具有宣传意义的,属于未经允许的商用行为,故认定此举为侵权行为。尽管学校校长否定这一说法,但最终还是迫于被起诉的压力撤销了画作。
2. 1989年奥斯卡白雪公主事件
在第61届奥斯卡颁奖典礼上,歌手舞蹈家艾琳·鲍曼(Eileen Bowman)饰演著名童话角色白雪公主。其中,艾琳的形象被认为与迪士尼1937年发行的动画长片《白雪公主与七个小矮人》中的白雪公主相似,因此迪士尼公司向法庭起诉了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指控对方未经许可使用了白雪公主的肖像,要求对“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商业信誉的损失”给予赔偿。学院主席理查德·卡恩立即向迪士尼道歉,尽管这起诉讼随后予以撤销,却在当时引起了一场不小的轰动。
3. 2016年《汽车人总动员》事件
2015年7月,中国国产动画《汽车人总动员》上映后不久,众多媒体均指其抄袭迪士尼旗下的皮克斯动画工作室创作的《赛车总动员》。2016年6月,迪士尼和皮克斯公司起诉国内三家公司,起诉理由是被告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侵害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且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赔偿损失300万元、合理费用100万元。2016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96号],迪士尼公司胜诉并获赔135万人民币。
在漫画作品及衍生品保护方面,迪士尼对商标权维护的某些举措值得国内动漫企业借鉴。迪士尼公司在为了自身利益推动著作权修改的同时,对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流动也有着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仅作用在创作者创造新的故事的热情与能力上,也同样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目前,PG ONE已经撤下了微博简介中的“万磁王”,将其更换为“忘词王”。他也在采访中表示,自己的经纪公司和迪斯尼也就“万磁王”称号的事情进行了深入的沟通。
1989年迪士尼就奥斯卡白雪公主事件起诉时,时任迪士尼发言人欧文·奥肯(Erwin Okun)在接受采访曾经说过,“我们将这些角色视为公司的心脏和灵魂”,在高歌猛进的数字时代,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原创,激励创意。
注:本文转载自公众号理脉( LegalMiner)
数据来源丨理脉 legalMi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