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里斯 & 麓伯

2017年第二、三季度涉及IPO首发项目审核概况

公开数据显示,自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IPO首发审核状态更新的公司有451家,本报告将以这451家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从证监会审核的2017年第二、三季度(以下简称“双季度”)IPO项目后所公布的反馈意见中梳理出重点关注的问题。

1. 双季度IPO项目审核现状

自2017年4月1日开始起算,截至2017年9月30日,双季度内证监会发行部审理的首发企业达到451家,其中包括收到反馈意见的企业233家,已过会企业65家,未过会(包含被否决、终止审查和取消审核)企业98家,暂缓审核(包含暂缓表决和中止审查)企业55家。

具体详情如下图表所示:

备注:本次统计的项目范围仅包含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起项目审核进度有更新的公司,并且本次统计未将仅更新预披露的公司计算进去

自理脉前次发布的近三年IPO审核趋势分析报告之后的这六个月内,证监会又进一步强化了发行监管力度。具体来看,近期的反馈意见体现了监管的以下几个特点:

IPO发行提速,严控审核质量:IPO审核的发行节奏对比往年同期有所提速,目前绝大多数项目的反馈周期已逐步缩短至3-4个月,实现了IPO快速发行常态化的目标。从双季度统计反应的数据来看,首发申请被否的概率有所增高(详情见下文中的数据统计),当然不排除受到个别问题企业在近期申请首发或审核政策临时调整等其他因素影响的可能。

加大突击抽查和现场检查力度:证监会在年中调查报告中指出,为进一步强化发行监管,在严防企业造假的同时,证监会将严密关注企业通过短期缩减人员、降低工资、减少费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等方式粉饰业绩的情况(诸如采取专项审核、现场检查、移送稽查、中介机构行政处罚等多种监管措施),这一决定表明证监会未来除了将持续严厉打击欺诈发行之外,也会注重审核形式的多样性与机动性,在审核IPO项目过程中随机检查的频次也会逐步增加。

2. 双季度IPO项目审结未过会企业分析

(1)双季度被证监会否决的项目概况

从发审委双季度公开发布的发审会公告中统计出的被否项目数据来看,2017年第二、三季度对比第一季度的否决项目数量均有所增加,具体情况详情见下表:

综合分析双季度被否的41个案例,我们发现,除常见的经营能力不足和持续盈利能力存疑这两个问题之外,企业申请首发上市不成功的常见问题还包括职工薪酬异常、内控制度存在瑕疵(尤其是商业贿赂)、过于依赖客户促使企业缺乏独立性等关键问题,这些在反馈意见和发审委发审委会议中被频频提起。

本次理脉将继续重点梳理被否企业反馈意见中出现频次较高的几大典型性问题,以供读者参考。

(2)典型案例

① 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典型案例:

◆ 上能电气——通过关联方取得银行贷款

具体情形:上能电气存在通过与关联方签订未实际履行的采购合同、通过关联方账户周转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

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能否通过正常途径取得银行贷款的能力存疑,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流断裂、债务逾期无法偿还等风险,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被有效执行,能否合理保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 力合科技——商业贿赂

具体情形:发行人存在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司法机关立案和部分高管、员工涉及到多起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形。

反馈意见:发行人有关销售、投标、资金费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 仲景食品&诺特健康——集中向个人供应商采购商品并支付货款

具体情形:报告期发行人向个人供应商采购农产品的金额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所需的湿牛皮均是向个人供应商采购。

反馈意见:如何保证采购付款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运行;说明向个人支付货款的内控流程、支付方式、是否有现金付款或个人卡支付情况。

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越来越受到重视,原因在于一个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可靠性与生产经营合法性的基础,只有保证了内控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真实性才不会致使财务报告因出现虚报信息或造假信息被认定为欺诈发行。

② 持续盈利能力存疑

典型案例

◆ 杭州致瑞——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集中度持续上升

具体情形: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第一大客户下属公司的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39%、77.42%和89.66%,向第一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6.67%、77.43%、73.95%。

反馈意见: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集中度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集中度高对其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 耐普矿机——报告期内业绩波动较大

具体情形: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1,141.23万元、15,970.37万元、21,550.24万元和12,085.2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2,450.58万元、2,530.96万元、4,746.29万元和2,363.25万元,净利润波动较大,公司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与公司的客户结构和行业特性相关,存在出现业绩下滑超过50%的风险。

反馈意见:在目前的客户结构和行业特性的情况下公司有无采取措施以保证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出现业绩下滑超过50%的风险的依据及计算过程。

持续盈利能力要件明确要求发行人能够在上市后持续为投资者带来盈利,能够满足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预期,满足交易所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基本要求,创业板发行条件要求申请首发的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两年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而在实践操作中,发审委更重视发行人稳定增长的业绩曲线,所以通常审核要求发行人业绩能够维持在中等向上的平均水平,并且前后年度不要有巨幅的波动。

③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典型案例:

◆ 珠海元盛——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售代付服务、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具体情形:发行人通过关联方而非直接将产品销售至最终客户。

反馈意见:说明与多个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发行人通过以上关联方而非直接将产品销售至最终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其中一名关联方解除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过程,认定关联关系得以解除的依据及合理性,以及解除关联关系前后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江苏联动——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多次关联交易

具体情形: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频繁发生关联交易,例如发行人从2010年1月起开始租赁实际控制人所有的地块,租赁期间为5年,约定租金14.1万元/年;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多次占用发行人资金。

反馈意见: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实际控制人控股权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 广信科技——关联方不仅存在资金占用问题还存在相似业务

具体情形:发行人从事绝缘纸板和绝缘成型件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关联公司从事纱管纸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报告期内,关联方向发行人销售木浆,并与发行人共用加工渠道。

反馈意见:说明关联方和发行人之间共同费用的承担划分方法和依据,发票的开具流程。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对关联方纱管纸业务与发行人绝缘纸板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核查意见。

同业竞争主体界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大股东”),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原则上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均不构成竞争方。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直系亲属在竞争方之列,旁系亲属从事与拟上市公司竞争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属于竞争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其余股东只要求充分披露。

此外,构成同业竞争的另一要件是大股东与发行人具有相同或相似业务(不要求竞争)或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从上述第三案例来看,限定的共用范围可能会扩大到生产、加工这两个过程)。

同业竞争相较关联交易来讲条件限定明确,一旦构成则势必成为发行障碍,而关联交易则要求披露充分,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必须具备比例合理性、必要性、公允性、程序规范性和逐年递减的情况。

除以上这几个案例中提到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异常现象之外,若存在以下这几种情形,企业在申请首发过程中也会受到质疑: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率长期高于同期其他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公司净利润对关联方的依赖性较强;第一大客户和第一供应商依赖于同一关联方;无法有效改善关联方回款等等。申报企业也需要注意对这些涉及关联交易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建议与总结

对于拟IPO企业来说,报告期内业绩下降、缺乏独立性、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主体资格硬性指标不能满足是这几年IPO项目被否的几大主因。具体结合今年的案例来看,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持续盈利能力和关联交易及关联关系这三个方面依旧是今年IPO项目审核中最为关注的问题。

除了延续了往年多角度从严审核的做法之外,在今年年初,监管层为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督检查,证监会于今年三月份组织开展了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工作。

本次抽查检查了21家律师事务所发现一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过程存在一些问题,各位证券律师应当引起注意:

部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散,质量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未能真正实现律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有的律师事务所不注重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复核制度、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防范制度的建设,制定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些律师事务所虽然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但是流于形式,不能有效执行。

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查验证,未采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核查手段及核查方式,存在“轻过程、重结果”的情况,在未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形下,便出具法律意见书,严重影响了法律意见书的质量。还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使用含糊措辞,出现文字、数据等错误,不重视工作底稿的制作与保存。

对于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检查单位依法从严处理,对8家律师事务所、10名律师采取了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对3名律师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对1家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具体详情可以参考先前理脉分析的中介机构行政处罚分析文章。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理脉(LegalMi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