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楼仙英 孙浩洸 张逸瑞 李琳虹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从爱奇艺赴美上市说起,评腾讯诉世纪之窗浏览器一案。

作为中国最成功的视频网站之一,爱奇艺2月27日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招股说明书,计划在纳斯达克上市,公开募集资金15亿美元,依据其招股说明书爱奇艺2017年的总营收达到了173.78亿元,其中在线广告收入达到81.6亿元,比上一年增长46.9%。虽然这部分收入的占比与前几年相比有所下降(2015年在线广告收入占爱奇艺总营收的64%),但仍然占总营收比重47%。

而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17年11月29日在成都发布的《2017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近年来,中国网络视频用户得规模进一步扩大,2017年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到5.65亿,手机视频用户规模达到5.25亿,在传统电视广告进入低迷状态的大背景下,在线视频广告的市场规模却呈现出加速爆发的趋势。爱奇艺的数据也印证了“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对于中国在线视频行业的重要性。

然而就在爱奇艺赴美上市的消息公布前一个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法院”)做出的一个“不起眼”的判决却有可能给爱奇艺这样的达到数百亿规模的在线视频行业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这就是2018年1月26日朝阳法院针对“腾讯诉世纪之窗浏览器一案”(“世纪之窗案”)做出的一审判决。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世界星辉公司(“星辉公司”)开发、经营具有选择性过滤、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世纪之窗案”的结论与以往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存在明显不同,结论如果最终确立,那么毫无疑问将对现有的互联网视频行业的商业模式将产生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将对普遍采用的“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带来极大的挑战,而在这一模式背后,则是总规模可能达到数百亿的中国视频直播行业的在线广告行业,以及腾讯、爱奇艺、优酷这样的中国互联网企业。

“世纪之窗案”的审判长的诸多头衔之一是最高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而该研究中心的其中一项职责是“要及时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世纪之窗案”的出现,是否表明法院系统内部正在尝试在以往案件的基础上,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进一步的修正和界定,例如,是否会对广告屏蔽行为按照类型和范围进行细分,以界定广告屏蔽行为合法性的边界?浏览器广告屏蔽在“世纪之窗案”后又该何去何从?本文中,我们试图通过世纪之窗案与以往典型案例的对比,探求部分蛛丝马迹。

“世纪之窗案”案情介绍

星辉公司开发运营的“世界之窗浏览器”为用户提供了四项功能,用户可以选择“不过滤任何广告”、“仅拦截弹出窗口”、“强力拦截页面广告”、“自定义过滤规则 添加规则”的功能,该浏览器默认选项为“仅拦截弹出窗口”。在例如“强力拦截页面广告”的模式下,用户利用该浏览器可以对腾讯视频的广告进行屏蔽。

腾讯公司认为,星辉公司的上述行为使得腾讯公司不能就网站影片的片头及暂停广告获取直接收益,使其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影响了腾讯公司提供的“免费+广告”的业务模式,反而提升星辉公司用户的使用体验度,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极大地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腾讯公司向朝阳法院提起了一审诉讼。

在本案中,朝阳法院并没有像在以往类似案件中一样支持腾讯公司的主张,而是认定星辉公司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

 “世纪之窗案”与前述典型案例的区别

在本案之前,浏览器或者杀毒软件等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的案件常有发生,以往典型案例包括优酷视频诉猎豹浏览器一案((2014)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爱奇艺诉“极路由”一案((2014)京知民终字第79号)、聚力诉“Adsafe净网大师”一案((2016)沪73民终34号)、爱奇艺诉“VST全聚合软件”一案((2015)沪知民终字第728号)……总体而言,以往我国法院对于拦截视频广告的态度较为一致,即在承认互联网视频行业“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已经成为行业惯例的前提下,认定拦截视频网站正常广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本案中,无论是分析的逻辑还是最终得出的结论都有明显区别。我们对“世纪之窗案”法院的论述论据与以往典型案例进行了对比并归纳不同点如下:

此外,以下三点尤为值得注意:

1. 商业惯例标准的判断:“世纪之窗案”中,法院提出“行业经营者在其所属领域内的实际做法,是判断商业惯例标准的依据”,因而基于原告方腾讯自己的浏览器也具有广告拦截功能的事实,将浏览器拦截广告也认定为“行业惯例”,从而进一步认定了浏览器拦截广告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其内在逻辑是,“这种普遍性,在其具有的‘过滤广告’的选项下,运营商的地位平等、需求平等,获取利益的‘干扰’也是均等机会”。

2. 用户意愿:法院特别强调了用户的意愿,认为“在互联网产业下,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即为社会公共利益”,“网络用户对具有广告屏蔽功能的浏览器具有现实需求”,用以佐证浏览器拦截广告的社会公共利益。

3. “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而对于类似典型案例的判决中普遍予以保护的“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法院则认为:“‘商业模式’本身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产物,就是要将其留在自由竞争的领域,让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决定其命运。本案中,‘免费+广告’并非互联网视频网站唯一或主要的生存模式;含有屏蔽软件的制作、使用是经营者出于市场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经营行为,同时也是为网络用户自愿选择提供的合理机会。”

结语

相信大家都已经留意到2017年修订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其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修改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相比修订之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个条件。本“世纪之窗案”的一审判决中并未将“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认定为是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种特定权益,而是从更加尊重消费者自身意愿的角度,将浏览器拦截广告行为认定为一种“不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行为,是否也有可能是在新反法实施的大背景下做出,更加突出了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是一个个案判决还是代表了这一类案件的趋势?二审如果维持一审决定的话,像爱奇艺这样的在线视频企业是否不得不尽快转型,以弥补可能存在的接近一半的营收损失?相信全行业都在关注这个案件的走向。

 

<未完待续>


下一期,我们将结合国外案例的研究,进行更多分析和探讨。

附:以往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1. 优酷视频诉猎豹浏览器一案 (2014)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

在该案中,猎豹浏览器具有过滤视频广告的功能,该功能需要用户主动开启,可以过滤原告优酷网中免费视频的片头广告。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不正当利用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而属于侵权行为。

(该案为 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和2014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案例。)

2. 爱奇艺诉“极路由”一案 (2014)京知民终字第79号

在该案中,极科极客公司是“极路由”路由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用户在极路由云平台下载安装“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后,通过“极路由”路由器上网,可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法院认为,极科极客公司在本案中是以强行改变爱奇艺公司经营模式的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其是以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自身获取利益,这种以伤害其他经营者正当利益为代价的竞争不应当被法律所认可,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该案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4起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2015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中国审判》联合最高法研究室推出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民事篇案例)

3. 聚力诉“Adsafe净网大师”一案 (2016)沪73民终34号

在该案中,当用户下载“ADSafe”净网大师软件,使用其“逛网站无骚扰”、“看视频不等待”功能浏览网页或观看视频时,会屏蔽PPTV的网页广告或跳过视频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用户需要主动下载该软件。法院认为该行为本质属于不当利用他人市场成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法院发布的2016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 爱奇艺诉“VST全聚合软件”一案(2015)沪知民终字第728号

该案中,使用聚网视公司开发并经营的“VST全聚合”软件观看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时无需观看片前广告。法院认为,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网络视频平台依托其正当商业模式获取商业利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2期公报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