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桃  刘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  商务合规部

2018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17年打击虚开骗税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公布了7起2017年打骗打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根据报道,2017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检查涉嫌骗税和虚开企业6.86万户,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4.23万份;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虚开和骗税企业9271户,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121万份;预计2018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涉嫌虚开企业将超过6万户。同时,有关人员表示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利用大数据选案提升精准打击水平、集中优势资源打击团伙作案、实施区域联动打击跨区域违法犯罪、发挥部门优势增强打击合力,继续对虚开骗税行为出重拳、亮利剑,实施严厉打击。

一系列数字和措施,反映了有关部门遏制虚开发票多发态势的决心,也体现出今后一个阶段税务稽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当然,多数合规经营的企业对这样的新闻并不会过分关心,毕竟打击对象多是不进行实际经营、以虚开发票牟利的企业或团伙,但我们认为,即使是合规经营的企业,对于虚开发票问题也不应掉以轻心,毕竟对外虚开发票通常会对应取得虚开发票,而因取得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形在合规经营企业中屡见不鲜。因此,充分了解取得虚开发票的责任,在日常经营中加以防范,才能避免成为“失火城门”下的“池鱼”。

一、取得虚开发票简述

顾名思义,取得虚开发票即接受发票方从开具发票方获取的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按照规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实践中,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税收征管秩序的冲击更大,也就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灾区,本文也仅讨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以下所称“发票”均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虚开发票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出台之后,被人为的分为“善意取得”和“非善意取得”两类,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其中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应属处理最轻的情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情形违法情节最为严重,本身已经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二、取得虚开发票可能引发的责任

有关取得虚开发票处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多个规范性文件之中,涉及补缴税款的,还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实体税法。简单梳理后,取得虚开发票可能引发的责任可以归纳如下:

如上表所示,一旦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取得方将至少需要补缴已抵扣的增值税款款,是否调整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有证据证明取得发票方构成偷税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情形,还将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甚至会被以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们的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虚开发票违法势头不减,取得虚开发票风险依然存在。当然,这种风险并不是针对故意违法的纳税人而言,有些情形下(如部分“票货分离”的情况)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本无违法故意,取得的发票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针对这种情形,我们结合实践经验提出如下几点合规建议:

  1. 加强购进货物全过程管理。税务机关尤其是稽查部门,在进行增值税业务的管理和检查中,通常会以所谓的“三流一致”(即票、货、款一致)来考量购进货物及对应的增值税进项,因此,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应注意保持购销货物双方、收付款双方、开票受票方的对应关系,且与实际业务相符。
  2. 充分留存交易资料。建议在购进货物时留存购销合同等交易资料,一旦开票方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提供的发票致使取得发票方出现经济损失,可以考虑以适当形式向对方追偿。
  3. 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说明工作。如前所述,针对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可能有轻重不同的多种方式,而实践中部分处理方式之间的“分界线”也并非十分清晰明确,因此,如被税务机关认为存在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提交充足证据加以佐证,争取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