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
- 152号通知:2018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鼓励“收债转股”、规范“发股还债”,提出“股债结合”,同时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提供制度基础和可能性
- 4号令:2018年6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明晰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FAIC)的设立要求,为商业银行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实施路径及资金来源进一步指明方向
01收债转股
- 路径优势:市场化债转股政策下的鼓励模式;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主要采用,模式相对成熟
- 实施难点:大型债转股项目下,债权转让及债转股增资环节的定价(平价、折扣、溢价)往往通盘考虑,环环相扣,目标企业、原股东及战略投资人需与债权人和实施机构共同协商,各方寻求利益平衡点耗时长
02发股还债
- 路径优势:可与收债转股结合使用或单独使用,债转股项目规模不大且按账面还债的情况下,谈判主体可不含债权人,参与方范围较小,谈判复杂性降低
- 实施难点:相较于收债转股中实施机构在收债环节可无需即时支付对价(如应收挂账以给资金募集留出空间),发股还债的出资需现金到位才能还债,对降负债率有时间表要求的项目而言有一定操作压力;此外,需设计增资入股资金的监管机制,防止资金旁用的违约风险
03基金模式
- 路径优势:投资人退出有明确安排;债转股项目规模不大且按账面还债的情况下,谈判主体可不含债权人,参与方范围较小
- 实施难点:对项目收益、退出渠道和投资期限要求较高;增资入股资金需设计监管机制,防止资金旁用风险
04优先股模式
- 路径优势:对无意实质性参与目标企业决策管理、重视收益优先安排的实施机构有一定吸引力
- 实施难点:现有制度下发行优先股企业主体一般限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此外类型企业使用试点优先股模式需部际联席会议特批;利润分配和清算的优先伴随着股东权利的受限
05永续债
- 路径优势:“债”权属性明显,可计息,债权人较股东处于优先清偿地位;可用于债转股债权涉及较为复杂的分级调整、资金募集困难、无合适实施机构、债务重组方案中有资产包可持续处置还债等;单纯使用永续债模式的债转股参与方少,不含实施机构,谈判复杂性略低
- 实施难点:现有永续债产品固定,募集资金用途可能受限;公开募集永续债下目标企业须符合相关发行资质;退出期长且回报率可能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