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Alix Prentice、Barri Mendelsohn、Natalie Quinlivan
《2017年刑事金融法》(“《刑事金融法》”)在短时间内便已成为英国反洗钱制度的一部行之有效的立法。该法将协助他人逃税确立为企业犯罪的一种,凸显了刑法对商业环境的进一步影响。
本指南简要介绍了财富管理领域三项重大发展:
- 未能防止协助他人逃税的企业犯罪;
- 不明来源财富令;
- 账户冻结令。
01 未能防止协助他人逃税的企业犯罪
(1)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刑事金融法》第三部分新增两项关于未能防止协助他人逃税的企业犯罪,分别针对在英国国内或海外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
在英国国内的犯罪由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税务海关总署”)负责调查,如需要起诉,由英国皇家检控署(“检控署”)提起公诉。
在海外犯罪由英国国家打击犯罪调查局(“犯罪调查局”)或重大诈骗调查局负责调查。
(2)该等犯罪行为会在什么情形下发生?
该等犯罪行为仅在某人代表公司行事时,且以该身份协助他人逃税的情况下发生。
(3)谁是该等犯罪行为的主体?
只有“有关实体”才能作为该等犯罪行为犯罪主体。“有关实体”指在任何地点设立或成立的“法人团体或合伙”。个人不能成为此类犯罪行为的主体,英国现行立法对此有专门规定。此类犯罪行为的主体仅包括所有法人,例如公司、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无论是从事商业经营还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慈善)开展经营。
(4)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各项犯罪行为由三个要件构成。三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构成犯罪。
- 要件一:存在逃税罪。
- 要件二:相关人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协助逃税人逃税的行为。
- 要件三:公司未能防止协助他人逃税。
(5)相关人如何定义?
为有关实体提供服务或代表其行事的人(个人或法人团体),为该有关实体的“相关”人。该界定极为宽泛,可能包括员工、承包商或分包商。
判断是否为有关实体或代表有关实体提供服务,须结合所有相关情况进行考量,而不是仅凭与有关实体的关系的性质作出认定。
可能的相关人包括员工、外国税务顾问、律师、财务顾问、合资企业、离岸中心或经纪人。
(6)不在英国开展业务的公司为何会受影响?
《刑事金融法》确立的新罪名具有广泛的地域范围,在全球范围内适用。
有关实体的行为如果同时满足与英国关联和双重犯罪两项要求,则可能构成海外罪行。
与英国关联:未能防止协助海外逃税和英国之间必须有关联。产生关联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 公司在英国设立,其海外分支机构(非子公司)未能防止协助海外逃税。例如,在英国设立的银行,其在澳大利亚的分行未能防止协助他人在澳大利亚逃税,即视为与英国有关联。
- 在英国境外设立的公司未能防止协助他人在海外逃税,且该公司在英国设有分支机构(非子公司)。例如,在瑞士设立的银行,在瑞士未能防止协助他人逃税,其必须在英国设有分行方可视为与英国有关联。
- 协助他人在海外逃税的犯罪行为的任何一部分发生在英国。例如,一家美国公司即便没有英国分支机构,如果向在英国出差的员工支付现金以逃避美国税负,也视为与英国有关联。
双重犯罪:为成功对海外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起诉时应证明存在“双重犯罪”,即逃税和协助他人逃税在犯罪行为发生国和英国均构成犯罪。
例如,如要将一家在新加坡经营的银行以该等新罪名定罪,那么逃税和帮助他人逃税必须是新加坡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此外,如果在新加坡所犯的犯罪行为也发生在英国,那么该等行为也必须是英国法项下的《刑事金融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7)处罚的种类?
该犯罪行为的处罚包括无限额的经济处罚和配套命令,如没收令或重罪预防令。
除罚金外,刑事起诉必然会产生严重的名誉损害,对企业参与公开投标和在受规范的市场开展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8)辩护理由?
该犯罪行为的最佳的辩护理由为有关实体已建立了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合理的预防程序。
合理的预防程序包括进行逃税风险评估、实施基于风险的预防程序和政策、针对相关人开展尽职调查、为员工安排培训计划以及进行持续性监督。
(9)执法机关迄今采取的行动
自《刑事金融法》关于新罪名的规定生效后,相关执法机关还未就新罪名对任何实体提起公诉。因此,法院如何解释《刑事金融法》及相关辩护理由还有待观察。
尽管相关执法机关尚未急于出手,但随着以税务海关总署为主的机关围绕避税和逃税问题对高净值人士和公司展开重点调查,外界充分预期这种状况很快会发生扭转。有鉴于此,《刑事金融法》的规制对象应立即采取措施以确定风险等级并就解决风险敞口的最佳方案征询意见。
02 不明来源财富令
(1)什么是不明来源财富令?
《刑事金融法》新增了有关不明来源财富令的规定,自2018年1月起生效。不明来源财富令要求个人对其在特定财产中的利益以及获得该财产的财富来源进行解释。
《刑事金融法》具有溯及力,法院有权针对《刑事金融法》生效前获得的财产发出不明来源财富令。
迄今为止,事实证明不明来源财富令是根据《2002年犯罪所得法》第5部分利用民事追缴程序进行财产追缴或获得可用于推动其他调查的信息的有效手段。
(2)谁可以申请不明来源财富令?
不明来源财富令经执法机关申请,由高等法院发出,执法机关包括犯罪调查局、税务海关总署、金融行为监管局或重大诈骗调查局。
(3)何时发出不明来源财富令?
如果符合下列三项标准,则无论财产所在何地,均可针对价值超过5万英镑的财产签发不明来源财富令:
◆ 被申请人如下:
- 来自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国家的政治人物;
- 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嫌严重犯罪的人员;
- 与上述任何一类人士关系密切的人员。
◆ 有合理理由认为某人对该财产拥有利益;且◆ 有合理理由怀疑凭借来源明确的合法收入无法获得该财产。
(4)不明来源财富令的被申请人会受何影响?
不明来源财富令要求被申请人说明其在相关财产中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获得该财产的方式和支付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须在限定时间内收集上述信息并作出答复。
如果被申请人未能作出答复,这一行为可作为根据《2002年犯罪所得法》进行的民事追缴程序的依据: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即被申请人需证明该财产不属于犯罪所得,而国家不再承担证明该财产属于犯罪所得的举证责任。
如果被申请人遵守不明来源财富令,被申请人的答复除可能被其他国内或海外的执法机关用于调查外,还可能被用于相关执法机关自行开展的调查。这增加了之后在上述政治人物的本国发生诉讼的风险。
因此,在收到不明来源财富令后应尽快寻求法律咨询,这一点至关重要。
(5)不明来源财富令的域外效力
不明来源财富令具有广泛的域外效力,即与英国基本没有甚至完全没有关联的个人也可能成为不明来源财富令的被申请人。
(6)配套命令
执法机关在申请不明来源财富令的同时,往往会针对不明来源财富令的标的财产申请临时冻结令。如果法院认为涉案财产在程序终结前确实存在被挥霍的风险,可能导致后续无法追缴属于犯罪所得的财产,通常会发出临时冻结令。
冻结令禁止被申请人处理或处置其资产(冻结令允许的除外),因而常被称为“核武器”。通常情况下,发出冻结令的同时也会发出资产披露令,执法机关据此可以考虑是否进一步申请不明来源财富令。
(7)执法机关迄今采取的行动
自2018年《刑事金融法》对不明来源财富令作出规定后,犯罪调查局立即积极利用不明来源财富令。2018年2月,犯罪调查局首先获得了针对西南亚银行某前主席的妻子的两项不明来源财富令。目前,这位前主席因多项诈骗罪正在其本国监狱服刑。
上述不明来源财富令的标的财产为某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名下的价值约2,200万英镑的两处住宅房产,该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为这位前主席。其妻子受到的指控为,上述资产以及包括她在英国伦敦哈罗德百货总计1,630万英镑购物支出在内的奢侈消费,均来源于银行诈骗的洗钱所得,而不是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为配合不明来源财富令,法院还发出了临时冻结令,防止被申请人出售、转移或挥霍该财产。
今年5月,犯罪调查局针对某政治人物发出三项不明来源财富令,该政治人物通过多个离岸公司拥有伦敦的三处高档房产,价值总计逾8,000万英镑。当时法院同样发出了临时冻结令,防止被申请人出售、转移或挥霍该财产。
此后不久,在7月犯罪调查局针对某“企业家”另行申请了一项不明来源财富令,该企业家的各项财产疑似由毒品和军火走私交易犯罪同伙资助。
犯罪调查局从第一批不明来源财富令中收获了信心,愈发愿意采用这种新型、有力的调查手段打击洗钱行为。
03 账户冻结令
(1)什么是账户冻结令?
《刑事金融法》在规定不明来源财富令的同时,还规定了账户冻结令。凭借账户冻结令,执法机关可以申请冻结并进而没收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和房贷融资协会中的资金。
尽管账户冻结令的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事实表明其很受执法机关的欢迎。除能够保障追缴犯罪所得以外,账户冻结令同时也是打击洗钱的有效手段。
(2)何时发出账户冻结令?
在《刑事金融法》作出有关账户冻结令的规定后,如果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账户中的款项构成“可追缴财产”或可能用于非法行为,有权向治安法院申请账户冻结令。
关键在于,刑事定罪并不是发出账户冻结令的必要条件。申请人仅需证明,财产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可能性较高。这一门槛相对较低,对作为申请人的执法机关极为有利。
(3)执法机关迄今采取的行动
犯罪调查局首先针对某学生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申请了账户冻结令,该学生为摩尔多瓦前总理之子。摩尔多瓦前总理因参与涉案金额10亿美元的银行诈骗案,目前正在监狱服刑,刑期9年。
随后的调查显示,该学生在英国没有正当收入来支持其奢侈的生活。犯罪调查局于今年2月从被冻结账户中成功没收逾40万英镑。不久,英国国家经济犯罪调查中心表明,其有意将账户冻结令用于冻结其他95个疑似用于洗钱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