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8日,金杜代表湖南广播电视台(简称“湖南台”)及著名主持人在海南学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学缘公司”)起诉的商标侵权案取得胜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学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虽然该电视台一档节目栏目名称与涉案注册商标在客观要素上相近似,但二者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从而该广播电视台及著名主持人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学缘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湖南台播出并授权在网络平台播放的该档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金杜接受湖南台及该台著名主持人的委托,全程参与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程序。金杜对湖南台及著名主持人的可能被指控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了深度分析并准备全面的应对策略。在诉讼过程中,金杜对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产生商标法意义上的识别功能、是否破坏学缘公司对其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从而导致混淆或误认的产生等问题进行了深度分析和有力抗辩。
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包括第38类“视频点播传输”,与湖南台的电视播放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类别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我方抗辩的难点。金杜从第38类“视频点播传输”服务类别的性质和原被告方服务对象、服务目的出发对两种服务不相类似进行充分论述,完成不侵权的举证抗辩。本案系某电视台著名娱乐节目案之后知名电视节目栏目名称与相关类别在先注册的商标权是否构成冲突的另一起典型案例,对于涉及电视节目名称标识使用的一系列典型法律争议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本案的主办合伙人为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