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峰 戴梦皓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下称“USTR”)在《联邦纪事》上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对现行反补贴规则下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进行调整。由于新的名单剔除了部分原被列入在内的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引发了一系列的热议,“中国被美国移出发展中国家名单”成为普遍的说法。本次USTR的名单调整的实际结果为何,对中国企业到底真正有何影响,让我们来结合相关规定慢慢道来。

  • 本次名单调整的结果是什么?

根据USTR在2月10日的公告,本次USTR对发展中国家名单的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反补贴调查中可以享受发展中国家微量补贴豁免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范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y andCounter-subsidy Measures”下称“SCM协定”)第二十七条第10款规定,缔约国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反补贴调查中,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的,则将基于微量豁免原则终止相关反补贴调查:

  1. 对所涉及产品的总体补贴未超过其单位价值的2%;
  2. 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占进口国成员方同类产品的总进口量不足4%,除由多个进口比重少于4%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构成的进口总量超过了进口成员方该类产品进口总量的9%。

而根据SCM协定第二十七条第11款规定,针对最不发达国家,情况(1)中的微量阈值将从2%调整为3%。

与之相对的,根据SCM协议第十一条第9款的规定,针对发达国家的补贴微量豁免标准仅为1%。

在1994年12月,美国国会将WTO谈判相关成果转化为其国内立法,即《乌拉圭回合协定法》,SCM协定的相关内容也被收入到《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其中,有关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补贴微量豁免的规定在《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263条中予以列明。而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71条【[1]】的相关规定,有关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认定由USTR依职权认定。本次USTR修订发展中国家名单,是继1998年之后对该名单的首次调整。根据本次调整结果,被剔除出发展中国家清单的相关国家和地区将无法在美国今后的反补贴调查中享受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微量豁免标准,如果裁定的补贴幅度超过1%,那么美国将可以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

  • 本次名单调整和中国有关吗?

根据USTR的本次公告,本次调整是针对1998年清单进行的调整。就是否属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美国是根据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

  1. 人均国民收入:USTR以世界银行高收入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12,375美元作为基准线,衡量相关国家是否满足发展中国家标准,凡是人均国民收入高于此基准线的,均不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
  2. 世界贸易额占比:若相关国家人均国民收入未达到第一条标准的基准线,那么USTR会衡量相关国家国际贸易额占目前世界贸易额比例是否构成“显著”标准。相较于1998年,本次USTR大幅下降了构成“显著”标准的门槛,认定只要相关国家国际贸易额占比超过了世界贸易额总量的0.5%即构成显著。根据此条标准,人均收入远未达到高收入国家标准的巴西、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均被剔除出发展中国家名单;
  3. 其他因素:除上述两大标准之外,USTR还以其他一些因素将部分国家剔除出发展中国家。例如,USTR以将欧盟视为一个整体对待为由,将加入欧盟的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剔除出发展中国家清单;同时,USTR还以OECD组织为发达国家组织,其成员和申请者均不应被视为发展中国家为由,将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剔除出发展中国家清单。

不过,由于中国在1998年并未加入WTO,因此也未被列入过1998年的清单;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1998年名单筛选时已经被剔除出清单,因此实际上本次USTR的清单调整并未涉及中国。而中国过往在美国的反补贴调查中,也从未享受过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因此此次修改名单,从这个角度讲,对中国企业的直接影响有限。

在反补贴领域,自中国加入WTO之后,美国以中国为非市场经济体为由,根据Georgetown Steel Corp. v. United States【[2]】一案所确定的“反补贴调查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则曾长期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但自2006年开始,美国商务部便违反这一原则频频对原产中国的商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虽然在2011年WTO争议解决机构就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中认定美国存在双重救济行为【[3]】,而在2012年的GPX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也认定商务部针对中国的双反措施存在双重救济情形【[4]】,但美国随后即对《1930年关税法》进行修订,引入所谓的“GPX”法案,允许对非市场经济经济体发起反补贴调查。从这一点上来说,中国一直是美国的双反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今后美国关于双反的立法动态中国企业仍需时刻关注。

  • 今后美国会采取其他措施吗?

虽然本次USTR的举措可能对中国企业影响有限,如果从2017年特朗普政府执政以来的一系列有关国际贸易的单边措施上来看,美国政府的相关举措可谓一脉相承,突出其美国优先的态势非常明显。早在2019年7月26日,白宫网站即发布了关于改革WTO中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备忘录【[5]】,其中不但明确提到美国从不接受中国处于发展中国家地位,而且要求USTR采取一切手段确保WTO做出改变,防止自称为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在WTO和谈判中利用其自称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此外,USTR应酌情采取行动,将相关成员国不视为发展中国家,并且不支持此类国家在OECD中的成员资格。根据备忘录的内容,不难看出USTR对本次调整早有预谋。而除了此次的反补贴规则的调整之外,USTR在2019年间,还大幅缩小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下称“GSP”),印度、越南、土耳其等国相继被取消了GSP待遇资格,这对相关国家对美出口造成了较大的阻碍。

如果结合过去一段时间贸易现象,中美之间的贸易战,CIFUS关于中国投资美国审核标准的改变,技术销售中国的问题,还有针对中国高科技企业的贸易管制措施等,可以预见,美国今后将继续在WTO改革等方面施加压力,推行其单边政策,相关不确定性,在国际贸易中的各个方面,不仅对中国境内的外贸企业可能造成影响,更可能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供应链布局带来冲击。对此,我们会密切关注后续政策,并给大家带来第一时间的解读。

 

[1] 19 U.S.C § 1677(36)

[2] 801 F.2d 1308, 1314 (Fed. Cir. 1986)

[3]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379_e.htm

[4] 678 F.3d 1308 (Fed. Cir. 2012)

[5]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memorandum-reforming-developing-country-status-world-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