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冯素芳 丁婕 郑博文 陆婷婷 (公司业务部)

 

 

 

海关总署于2021年7月8日公布了《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该公告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进行补充说明,即“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中所指的“销售证明”包含《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两者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