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冯素芳 丁婕 张波 陆婷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一、最新政策解析  海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610日公布并实施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共八章五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作为海南自贸港的基本法,确立了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财税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及综合措施等六个方面的基本政策,为海南自贸港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从海关监管的便利化措施来看,其主要政策红利如下:

  • 全岛封关运作及贸易的自由、便利——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 货物、物品的自由进出——除了被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限类清单的货物、物品之外,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
  • 明确对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进出海南自贸港的管理——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 通关便利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
  • 货物存储不设期限——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设存储期限,货物存放地点可以自由选择;
  • 海关税收优惠——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
  • 退税优惠——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除此之外,需注意的是,本次通过立法授予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的权利。因此,在已公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基础上,不排除海南省会通过相关后续立法来进一步细化具体的管理措施、出台更加明确的优惠贸易政策的可能性,建议广大企业予以充分关注。

2.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自202161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日公布了《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该公告是海关继对部分再生原材料取消进口限制、调整部分钢铁产品进出口关税和出口退税率政策后,颁布的又一调整举措。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 取消对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进口商品的商检要求——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即海关对这些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具体包括非电热的工业用炉、干燥器、热交换器、加工机床、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摄像机、电池、特定钢材、金属费碎料等;
  • 增加对8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进口商品的商检要求——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即海关需要对这些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具体包括再生钢铁原料、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及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
  • 增加对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出口商品的商检要求——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即海关需要对这些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具体包括高纯生铁、含金生铁、合金钢粉末、铁及非合金钢锭、特定钢锭半制成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明确建立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 外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指出,制定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同时也明确了国家会分步骤、分阶段在海南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通、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在今年3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便共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提出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方面先行先试,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全面支持海南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同时也要求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逐步推进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推动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这也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今后的跨境资金流动政策奠定了基调。可以预见,相关政府部门可能会在该法的基础上后续出台更加细化的规定和措施,建议广大企业予以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