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郑银莹 郭欢 孙兴 张波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 最新政策解析 海关

  1. 《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91日起实施

所谓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2021年6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4号公告”),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2015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同时废止。44号公告修改要点如下:

  • 适用范围扩大——44号公告删除了15号公共中“对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等的,不属于本公告管理范畴”的表述,进一步扩大了公式定价的适用范畴;
  • 备案方式调整——取消备案环节的海关价格审核,且全国通关一体化下同一合同不需重复备案;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 税款担保——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 报关单增项填写——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具体而言:(1)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的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包括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无论能否确定结算价格,“公式定价确认”均应当填报“是”。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该栏目未填报或填报为“否”均视为非公式定价进口货物;(2)“公式定价确认”填报“是”的,应当继续填报“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未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是”;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已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否”;
  • 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 手续办理期限放宽——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
  1.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溯源管理暂行办法》,2021731日起实施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风险防控要求,加强对免税商品的管理力度,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溯源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章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 免税商品溯源管理体系的定义——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溯源管理体系是指采集记录免税商品进口、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管理制度;
  • 免税商品溯源码的地位和功能——免税商品是指离岛免税商品和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免税商品溯源码是免税商品的唯一标识,包含免税标志和商品溯源功能,采用防撕毁破坏设计,揭底后留痕;
  • 物码溯源系统的建立和管理——物码溯源系统部署在海南省电子政务云上,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和海关监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交换;物码溯源系统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大数据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及维护;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建立数据保密制度,未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共享免税商品溯源数据;
  • 溯源码的申请和使用——免税经营企业通过物码溯源系统申请溯源码号段,并关联企业信息。系统生成溯源码后发放给免税经营企业,同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监管系统免税;经营企业应当在免税商品最小包装单元上加贴溯源码;
  • “一物一码”管理——溯源码激活过程中,免税经营企业应当确保溯源码与免税商品及商品信息正确关联,实现“一物一码”;
  • 溯源码的安全性及真实性保障——溯源码在销售环节进行信息关联时,企业销售系统自动对溯源码进行校验,确保溯源码安全使用、溯源码编号真实及编号数与入库数一致;销售端绑定所需数据由海关监管系统按照必要、最小化原则提供,确保数据来源唯一、真实可靠。

. 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外汇

为充实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法规体系,加强对外汇市场行为的监管,2021年7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并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发布了起草说明,总结了《指引》的主要内容。《指引》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总则中明确了《指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外汇市场的定义和外汇市场交易的总原则,厘定了各市场参与者的角色和责任。
  2. 交易管理。本章明确了市场参与者从事外汇市场交易需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
  3. 信息管理。本章对市场参与者提出了妥善处理外汇市场交易中获得的信息,做好适度隔离、交流、记录等管理,并履行披露和报送等要求。
  4. 内控和风险管理。本章明确了市场参与者应健全内部管理,做好风险监控、交易后管理等。
  5. 监督管理。本章对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
  6. 附则。附则中厘清了相关定义,明确了适用范围、实施日期、过渡期等。

随着近年来全球对外汇市场监管的强化、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以及市场主体多元化,外汇管理局也不断加强和推进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在此背景下,《指引》将在《外汇管理条例》的大框架下,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监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