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婷 钟思凝 金杜律师事务所

受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春节假期延长,各地复工日期也相应调整,那么,春节假期延长、不得早于规定时间复工等政策发布,对广东企业的影响是什么?延迟复工日之前能不能要求员工上班?在假期及延迟复工日之前怎么发工资?复工后能否要求员工使用年假在家隔离?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亟需解答。为此,金杜劳动法团队专门总结了企业密切关心的实操问题,并根据我们对国家及广东省政策的研究给出以下答复和解读:

问题一: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广东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休息日,应安排补休或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问题二: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广东企业的职工能上班吗?

答:除了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五类企业外,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问题三: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广东企业如何申请复工?

答:根据广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消息指出,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已明确,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的五类企业,需要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报备。

问题四: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广东企业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广东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五类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及2月9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问题五:自2月10日开始,广东省企业如何安排职工上班?

答:目前广东省尚未就2月10日起的工作安排发布相关通知。根据现有政策,企业可以视具体需要对职工上班进行不同安排。以下方案供企业参考:

(1)要求职工到单位上班;

(2)出于安全或其他考虑,安排职工在家上班;

(3)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业务量缩减,甚至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如航空业、餐饮业等),需减少职工工作时间、暂不希望安排职工上班,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 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优先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如适用);
  • 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进行调整薪酬、减少工作时间、实行轮岗调休制度等工作安排。

(4)因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的,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六: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岗工作的职工怎么处理?

答:企业需要根据职工不能返岗的具体原因,确定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接受治疗的,在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 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问题七: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八:受到疫情影响的劳务派遣员工如何处理?

答: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各级政府将持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建议企业持续关注新规,并相应调整劳动用工安排。鉴于上述问答是我们根据目前的规定为企业准备的阶段性参考,不属于法律意见,如企业遇到具体问题,请随时与金杜劳动法团队联系。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最新动态,不断更新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企业提供支持。让政府、企业、民众携手同心,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