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冯晓鹏 景云峰 丁婕 张波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 最新政策解析 ■海关■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即将实施
近年来,中国对固体废物的监管越来越严格。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管理。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发布,标志着中国对固体废物管理政策的全面强化和升级。2020年初,中国全面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明确将逐步实现固体废物的零进口,并全面强化和细化了固体废物处理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完善了政府多部门联合正面监管制度,大幅提高了处罚幅度。鉴于该法即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从海关监管角度而言,我们提示广大企业注意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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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的行政法律风险
- 处罚幅度的提高及企业降级风险的加大
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处罚幅度是法规修订前的五倍,可谓力度空前。且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因固废进口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进而导致企业直接被降级为失信企业的风险将会大大提高,且一旦企业被降级为失信企业,根据《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相关规定,企业还会受到33个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将受到严重影响。此外,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订之前的固废法,罚款金额直接提高为原来的十倍,相关法律责任更重。
- 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原固废法第七十八条中规定,固废的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而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调整进一步加大了承运人的相关法律责任,需要广大承运企业予以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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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的刑事法律风险
- 低起刑点及单位和个人的双罚制
以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即属于可以入刑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还会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追责。另外,不同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单位负责人与自然人的“同罪异罚”(单位负责人的最高法定刑低于自然人,且无财产刑规定),走私废物罪中对单位负责人与自然人实行“同罪同罚”,在立法层面没有任何从轻规定。
- 非直接涉案高管也会受到牵连
如企业最终因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会被海关降级为失信企业。又根据《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相关规定,涉案企业的法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也将因为联合惩戒措施的启动而受到许多约束和限制。
(二) 《海关支持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值得关注
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于11月5日至10日在上海举办。7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84号公告,公布了《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海关支持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以下简称“《便利措施》”)以及检验检疫禁止和限制“两个清单”。其中,《便利措施》主要包括十四项内容,对比前两届进口博览会,本届的便利措施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作出了提升:
- 办展方统一提供税款担保,减轻境外参展企业负担:对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新增了“关税保证保险”这一担保方式;
- 就近开展验核,提升参展便利化水平:对于进口博览会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动植物源性食品、中药材等所涉及到的检验检疫行政审批事项,将相关审批工作的办结期限限制在3个工作日内;
- 简化入境手续,方便食品化妆品参展:仅供展览的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和抽样检验,免予核查收发货人备案证明;少量试用、品尝的,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可展前抽取样品检验,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在展会现场少量试销的,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
- 支持跨境电商业务,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允许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的进境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进入区域中心的,可按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
与前两届进口博览会海关监管支持性措施相比,上述便利措施进一步提升了实用性、有效性和延伸性,总体来说“稳中有升”,可以更好地服务保障第三届进口博览会,并有助于进一步扩大进口。
二. 金融开放创新措施,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外汇管理■
2020年7月3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以下简称“《意见》”)。此次《实施方案》是对《意见》的细化和分工落实,是广东推进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施工图”和“任务书” 。《实施方案》主要聚集《意见》的以下五大方面提出了80条具体落实措施,包括:
- 针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提出19条具体落实措施;
- 针对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提出20条具体措施;
- 针对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出20条具体措施;
- 针对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提出11条具体措施;
- 针对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提出10条具体措施。
《意见》和《实施方案》对于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有重大意义,将为金融机构未来的大湾区业务创新发展带来更大空间,也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投资渠道。
作者:
刘新宇 冯晓鹏 景云峰 丁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