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ert(Bob) WhitmanEric Berger    金杜纽约办公室

1. 前言

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进行的诉讼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或参与人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是很常见的。本文简要概述了美国上诉案件的常见类型、美国上诉法院概况以及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通常采用的上诉审查标准。

2. 上诉案件的常见类型

通常,当初审法院法官针对诉讼各方的一切诉讼请求作出最终判决后,无论该案件属于联邦法院或州法院管辖,各方在一般情况下均有权就法院的任何一项最终判决提出上诉。由于诉讼各方均有权提起上诉,且法院对不同问题的裁决往往有利于不同的当事方,因此上诉通常涉及不同当事方争议的多个问题。

在法院对诉讼中的所有诉讼请求作出裁决之前,一方可通过所谓的中间上诉对其持有异议的判决提出上诉。当事人并非当然享有该等上诉权利,进行该等上诉需要初审法院批准。不同法院关于提起中间上诉的具体要求各有差异,联邦地区法院一般对此有三项要求。首先,案件的判决结果取决于被上诉的问题;其次,被上诉的问题与案件的重大实体问题相关;最后,如果不允许立即上诉,则法院实际上无法再次审理该事项。中间上诉在美国民事诉讼中较为少见。

当事人通常还可就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的决定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具体视被上诉的政府机构而定,此类上诉大多由联邦上诉法院审理。

当事人可能会就联邦中级上诉法院对联邦案件作出的判决进一步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或就各州中级上诉法院对州案件作出的判决上诉至州最高法院,但当事人并不当然享有就上诉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关于该等上诉的具体要求因联邦和各州的制度而异,但欲提起上诉的一方通常需提交请求二次上诉的诉状。例如,有意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必须向该法院提出复审申请,由最高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上诉请求。

3. 美国上诉法院概况

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均分为三级:初审法院(在联邦法院系统中称为地区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通常称为最高法院)。各州的命名习惯可能有所不同。

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通常由地区法院所在地的巡回上诉法院(属于中级上诉法院级别)审理,但也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例如所有专利诉讼的上诉案件均由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中级上诉法院审理的联邦上诉案件由三名上诉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中的败诉方可请求上诉法院的全体法官重新审理该案件,但并非当然享有获得该等重新审理的权利。有意就联邦上诉法院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请求,但该等请求极少获得批准。

州法院的上诉程序因州而异,但通常可就初审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各州中级上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该等上诉由三至五名上诉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具体取决于各州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常并不当然享有就州上诉法院判决向州最高法院提起二次上诉的权利,而是需要获得州最高法院的批准,而州最高法院很少批准该等请求。当事人亦可能就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进一步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但其同样需要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复审申请,而美国最高法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驳回此类申请。

4. 上诉审查标准

上诉法院用于审理上诉问题的思路框架称为审查标准,其适用的特定审查标准取决于具体法院以及被上诉的具体问题和判决。

上诉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法律问题适用重新审理。根据该审查标准,上诉法院将自行审理上诉问题,如同该问题之前并未由下级法院作出裁决一样,且无需遵从下级法院的裁决。这是上诉法院使用的最自由的审查标准。

当政府机构在其决定中对法律进行了解释,且该解释被上诉时,上诉法院将适用Chevron尊重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Chevron案中对该审查标准进行了阐释。Chevron尊重原则适用于政府机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作出的法规解释问题。这一审查标准对政府机构的决定给予了极大的尊重。政府机构对法规的解释无需是使其决定成立的唯一法律解释。相反,如果政府机构的决定是基于法规的合理解释而作出的,且国会尚未就相关具体问题进行规定,那么上诉法院将不会推翻政府机构基于其对法律的解释而作出的决定。

适用于事实认定的审查标准往往比适用于法律问题裁决的审查标准更加尊重原判。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适用实质性证据审查标准,只要有实质性证据支持该认定,上诉人就无法推翻。一般情况下,如果仅存在零星证据支持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则无法满足上述标准。但是,为获得上诉法院的支持,陪审团不一定须证明其事实认定是唯一合理的。如果有证据表明,一个理性人可能认为当前的证据足以支持陪审团的认定,则该认定也将获得上诉法院的支持。这一标准适用于陪审团认定为确定被上诉的诉求或抗辩的基本要素所必需的每一项重要事实。

尽管在美国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通常由陪审团作出,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不设陪审团的庭审中,法官将作出事实认定。上诉法院采用“明显错误”的标准审查法官作出的事实认定,仅在其构成明显错误时推翻下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在审查过程中,上诉法院将从整体上审视证据,并考虑其是否确信下级法院犯了错误。虽然为获得上诉法院支持,下级法院的判决并非必须是该证据支持下的唯一判决,但存在若干证据支持的下级法院判决仍可能被推翻。

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初审法院法官通常需要就举证争议、是否批准延期请求或证据等问题酌情作出裁决。上诉法院将根据“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审查初审法院是否在作出裁决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这一标准对原审法院给予了极大的尊重,上诉法院极少根据该标准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只有当下级法院的判决具有任意性、反复无常、荒诞或明显不合理时,上诉法院才可能推翻下级法院关于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判决。如果下级法院的判决超出了当时情况下合理的选择范围,该判决也可能被推翻。

并非所有的上诉问题均为纯粹的法律或事实争议。一些被上诉的判决涉及法律和事实的综合问题,如初审法院关于适用于既定事实的既定法律规则是否遭到违反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并未就涉案事实或适用的法律规则提出异议。通常,对于涉及法律和事实的综合问题,上诉法院将适用重新审查标准。但是,如果下级法院的判决以事实问题为主,上诉法院可能适用“明显错误”的标准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