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巍、朱媛媛、张双 调查及合规团队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对一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民营企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涉案公司系一家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以合法经营为主,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具有偶发性;该公司及相关高管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检察院对该公司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公司建立并完善刑事合规制度。该公司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聘请专家及执业律师组成的法律专业团队帮助制定了一整套合规方案,最大限度防控来源于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刑事法律风险[1]

此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江苏省盐城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等多地检察机关也都在积极探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督促民营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合规不起诉”机制[2],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在此背景下,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为“合规不起诉”机制的落地执行提供了配套措施。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企业可以委托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下称“独立监控人”)对企业的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并监督执行,针对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出具阶段性书面报告,作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企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

合规不起诉及独立监控人制度的探索与试行,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的落实[3]。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合规不起诉及独立监控人制度的主旨和初衷在于“既要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又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一、建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符合国际合规治理的发展趋势

为了打造合规、有序的市场环境,世界各国在加强对违规企业进行惩处的同时,也都十分强调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以便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和预防违规现象的发生。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家均确立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相关制度,为陷于刑事风险的企业提供了一条“营救”之路。涉及刑事犯罪的企业,可以选择与监管机构达成和解协议,做出完成合规整改、建设合规体系等承诺,以换取不起诉、延迟起诉或者认罪减刑等有利的处理结果。世界银行等多边开发银行也建立了类似的制裁和解制度。

上述境外监管机构与企业达成的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延迟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认罪协议(plea agreement)或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会明确约定企业应当承担的合规义务,特别是企业在合规管理方面必须采取的改进方案。

作为常见的配套措施,这些协议一般还会要求企业聘请合规监管人(“Monitor”),对企业建立和执行合规计划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监管机构报告企业合规计划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合规监管人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了境外监管机构如何采取下一步的措施。如果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协议的约定,合规体系建设的有效性得到了合规监管人的认可,那么企业有可能被免除进一步的处罚;反之,如果合规监管人向境外监管机构报告该企业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深圳市宝安区率先开展的独立监控人试点工作,参考、借鉴了国际上的合规监管人制度,符合国际合规治理的大势所趋,为更好地发挥合规不起诉机制对犯罪嫌疑企业的正面引导作用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二、独立监控人协助企业搭建和执行合规计划,改善合规管理,预防未来的刑事风险,为企业带来不同于传统刑事辩护的更高价值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独立监控人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协助犯罪嫌疑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并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与传统的刑事辩护律师存在很大区别。传统的刑事辩护主要聚焦于具体的刑事案件,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角度为犯罪嫌疑企业提供辩护意见。而独立监控人关注的是企业是否针对发生的刑事风险采取了对应的补救、整改措施,是否建立执行了一套有效、可执行的合规计划,实现对刑事合规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管控。因此,独立监控人不仅能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帮助犯罪嫌疑企业争取检察机关的有利处理决定,更能为企业实现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风险防御能力的更高价值。

协助犯罪嫌疑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是一项专业性极高的工作,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以及执行程度,往往需要遵循一套明确的合规计划的评价标准,并经过一定的时间考察才能做出评判。目前,各地检察院在积极探索和试行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尚未明确企业合规计划应符合的标准以及犯罪嫌疑企业合规整改期限。但在深圳市龙华区、南山区、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近期举办的研讨会上,参会各方已经开始关注到合规计划的标准不清晰、犯罪嫌疑企业的合规考察期限过短所可能导致的问题[4]

关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评价标准,国内和国外监管机构都曾出台权威性的指引文件。例如,美国司法部公布的《企业合规体系评估指引》、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世界银行集团诚信合规指南》,以及我国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

美国司法部、世界银行等境外合规监管机构往往会给与被制裁企业数年的合规整改期。在这数年的时间里,合规监管人需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和业务特点,准确识别企业爆发刑事合规风险的深层次原因,诊断出企业合规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根据企业合规管理的规范性标准,为企业有针对性地设计改进方案,并监督执行。

金杜调查与合规团队已为多家大型央企搭建合规体系,以及协助中国企业解决多边开发银行制裁。结合我们的经验,我们认为上述关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评价标准的权威性文件,以及境外监管机构的一些成熟做法,能够为我国合规不起诉及独立监控人制度的探索和试行提供很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三、独立监控人定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协助检察机关监督犯罪嫌疑企业的合规计划的执行,为检察机关作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独立监控人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协助检察机关监督犯罪嫌疑企业合规计划的执行,出具企业刑事合规建设阶段性书面监控报告,作为检察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

结合我们协助中国企业成功解除多边开发银行制裁的项目经验,我们认为判断一个企业的合规管理是否充分、有效,需要结合企业的规模、管理模式、经营情况、所处行业进行综合判断,不能搞“一刀切”。例如,对于一个分支机构遍布全球的规模化企业,和一个人员规模小、管理扁平化的初创企业,自然不能按照完全相同的标准来要求其配置合规管理人员、投入合规管理资源。

独立监控人在向检察机关解释企业的业务规模、经营特点、管理模式,报告企业的合规计划及执行情况,就企业的合规计划是否充分、有效发表意见的过程中,都会发挥重要的作用。此外,独立监控人在履行监控职责的过程中,可能还会面临检查及监控的职权边界、拟检查内容与企业商业秘密或员工个人隐私可能存在冲突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也有赖独立监控人与检察机关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

由于独立监控人的意见对检察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所以独立监控人必须保持足够的独立性。这也是独立监控人区别于传统辩护律师的又一特点。《规定》要求独立监控人不得与承办的案件及监控的企业有利害关系。在履职过程中,独立监控人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 地实施合规监控。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企业、犯罪嫌疑人曾隐匿的或者新出现的不合规行为,独立监控人还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不得妨碍案件的公正处理。

虽然合规不起诉及独立监管人制度在我国还处在摸索及试行阶段,但结合国际合规治理的发展趋势,我们有理由相信合规不起诉及独立监管人制度将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值得企业予以关注。同时,我们也希望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能够关注到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尽早采取行动,预防和管控潜在的刑事合规风险,实现企业发展的“行稳致远”。

 

[1] 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rncK7HIw238pvbg-pAMP8A

[2]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0NzM4MzI5MA==&mid=2247485762&idx=1&sn=2ca6c31ed17bdc9833a0eb5ece3a1c4d&chksm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Y1ODk1NQ==&mid=2651053360&idx=1&sn=43bdee5a6d2b0fa50f10e57978a9138e&chksm

[3] 参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吴澍农讲话: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0-08/28/content_8291715.htm

[4] https://mp.weixin.qq.com/s/Ou9nXQqGUibdZkUIRt4sx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