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政策解析 海关

  1.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

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仪式以视频方式进行,15个成员国经贸部长正式签署该协定。该协定的签署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东亚自贸区建设成功启动。

RCEP协定主要内容由20个具体章节议题、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构成,除了传统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等议题,还囊括了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等在自贸协定中并不多见的条款,比传统的自贸协定在内容上更为丰富和包容。RCEP在市场开放、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多个方面都达成了重要共识。从海关和货物国际贸易角度而言,RCEP对进出口企业最直接相关的核心内容可以简要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1)渐进的高水平关税减让承诺

在关税减让方面,RCEP中的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产品数在90%以上,并且大部分货物都是立刻降税到零;同时也保留了渐进式的准入和税率减让承诺(10年内降税到零),对发展中经济体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在保障RCEP的关税减让效果的基础上,也显示了RCEP在“灵活性”和“高标准”之间的权衡。

  • 最新政策解析 海关
  • 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在深圳、上海临港片区开展 外汇
  • 商用密码管制措施出台 首个出口管制清单值得关注 贸易管制
2)统一便利的原产地规则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RCEP的规定仍以实质性改变为原则,但更加灵活且注重企业实际效果,允许各成员方在确定原产地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C)或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此外,RCEP的原产地规则还采取了区域累积规则,即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考量。

3) 进一步推进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RCEP要求确保海关法律和法规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性,相关便利化措施条款要求甚至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比如引入企业原产地自主声明程序替代官方出证机构;对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预裁定的详细规定;承诺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例如,中国AEO认证企业)提供与进出口、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其他与海关风险管理、通关监管和后续稽查的相关的规定等等。

根据RCEP的规定,协定生效需15个成员中至少9个成员批准,其中要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中至少3个国家。现在协定已经签署,接下来RCEP各成员国将各自履行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努力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实施。我们期待各国尽早完成批准程序,争取让RCEP协定早日惠及本地区企业和人民。我们也会保持跟踪RCEP推进相关动向,并为大家带来实时更新。

  1. 《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公告出台

为全面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提出的“……2025年前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重要方针,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继11月1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发布了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的“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后,海关总署在11月30制定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几点建议重点关注:

  • 享受“零关税”原辅料业务优惠政策的主体应为在全岛封关运作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此外,相关企业还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零关税”原辅料进行全面追踪,并向海关申请设立专用电子手册进行管理;
  • 办法允许同时进口部分免税的“零关税”原辅料,即自愿对“零关税”原辅料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需要在报关时提出申请,并应当对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零关税”原辅料与其他“零关税”原辅料分开申报。该项措施给予企业较大灵活性,但同时也对实际库存管理水平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 办法规定“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无特殊原因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此外,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我们理解企业从事“零关税”原辅料业务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涉及行政处罚的海关将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与加工贸易相关的罚则进行处罚,涉及走私犯罪的,还将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 办法明确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企业应当事先补缴其对应进口“零关税”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办结海关手续,此外“零关税”原辅料涉及的税收征管其他事项应比照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时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建议有内销需求的企业全面考虑潜在的补税和补提交许可证带来的影响影响。

综上,我们理解海关对“零关税”原辅料业务基本沿用了加工贸易的监管逻辑。对比常规的加工贸易监管体系,办法在备案、进口申报、单耗管理、核销等环节涉及的相关管理措施更加贴近企业经营实践且更具自由性,可以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与此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具体监管要求,并未降低合规经营的标准,因而也建议广大企业予以充分重视,不可忽略合规风险。

. 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在深圳、上海临港片区开展 外汇

近日,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在多地政策中被提及。

2020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同时以附件形式印发了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其中提到在深圳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随后,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方案”)的通知,其中试点任务共有8个方面22项,80条举措。在全面探索提升便利化水平、推进资金流动便利化方面,《方案》提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探索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账户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建立本外币合一资金池,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而202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也介绍到:在便利跨境资本流动方面,人民银行与外汇局正在进一步完善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业务方案,方案成熟后,准备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

跨境资金池是跨国企业集团普遍采用的一项资金管理工具。通过对集团内企业境内外资金的归集和调配,跨境资金池可以提高跨境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效率,并降低集团的资金运营及融资成本。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3月1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根据汇发[2019]7号文,相关企业可以开立包含人民币在内的多币种国内资金主账户,以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汇发[2019]7号文打破了跨国企业集团无法在同一资金池框架下集中运营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局面,跨境资金池业务进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新时代。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陆续探索和落实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通过建立本外币合一资金池主账户,进一步整合本外币资金归集和调配功能,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实施更加便利的跨境资金管理制度,以满足本外币资金的跨境归集和调配需要。

. 商用密码管制措施出台 首个出口管制清单值得关注 贸易管制

2020年12月2日,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0年第63号公告,正式对外公布了《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生效。该公告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将商用密码的进出口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的管理范畴,商务部作为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主管部门,负责商用密码对应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审批和办理工作(在此之前,商用密码设备或产品的进出口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申请相应许可证,海关监管代码M)。

考虑到《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作为《出口管制法》正式实施后出台的首个具体领域的管制清单,其与出口管制清单的关系更引起了广大企业关注。我们理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应该属于未来的出口管制清单系统的一部分,也会对未来其他领域出口管制清单的体例示范起到一定的参考意义。另外,根据目前商务部发言人的近期讲话和媒体互动消息,我们推测国家出台统一的出口管制清单可能性较大,而具体清单的构成可能会基于现行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以及包括本次出台的商用密码出口清单在内的各个散落在不同专门领域的清单。因此,我们理解相关出口管制清单仍在进一步修订和整理过程中,距离正式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我们会继续密切保持关注,并为大家带来及时的分享和解读。

刘新宇郑银莹丁婕、孙兴、张波 公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