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晓莉 孙欢欢 知识产权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美国华尔推剪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瓦哈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关键词:理应知晓 诚实信用 实际使用 商品关联性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异议人引证商标已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18393195号“WAHL”商标第3类、第280072号及第14003711号“WAHL”商标第8类构成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存在明显模仿异议人商标、攀附行业中领军品牌良好商誉于己牟利的主观恶意,同时具有欺骗、误导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混淆误认的企图。若放任被异议人的该行为,势必损害真正品牌所有人的权益,并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引发市场混乱,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
异议决定:尽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的情况表明,异议人为理发美容器具跨国制造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的“WAHL”、“SUPER TAPER及图”品牌经异议人及其中国子公司在全球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间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中国子公司同处于浙江省,对异议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WAHL”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推子、电发剪和电发剪配套具”等商品虽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定关联。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SUPER TAPER及图”商标图形设计相同或相近的第35984093号“WAHA SUPER CLIPPER及图”、第36609795号“图形”等商标。虽然上述两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申请,但该事实可以印证被异议人确有复制、抄袭及模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应不予注册。
金杜在本异议案件中代表异议人。根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类似商品是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本案中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非类似商品。然而,考虑到被异议人理应知晓异议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申请了包括被异议商标在内的多个与异议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双方商品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定的关联。该案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明显模仿他人具有知名度商标行为的严格规制,在认定商品关联性上有一定的突破,对于打击恶意注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