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晓莉 张家绮 徐慧雯 知识产权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8日,上海东锦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东锦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7099996号“”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初步核准其在第24类“门帘”商品上的注册。通用电气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注册在第11类电气照明设备等商品上的第138422号驰名商标“”的复制,损害了通用电气公司的权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原商评委”)、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通用电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且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门帘”商品间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损害通用电气公司的利益,从而裁定/判决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通用电气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提审,并于2020年底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20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通用电气公司第138422号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2008年12月8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构成对通用电气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核定使用的第24类“门帘”商品与引证驰名商标指定的第11类“照明装置、照明设备”存在密切关联,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通用电气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进而撤销原商评委裁定、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此,针对被异议商标持续十多年的争议,对我们客户而言,就此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二、代理经验与意义

案件从提起异议申请到最高院的终审判决,整个程序持续了10多年时间,无论对于客户还是金杜,都是巨大的挑战。幸好,客户的坚持换来了回报,不仅使恶意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客户的商标也被最高院确认为驰名商标,这对客户后续商标在中国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和基础。

驰名商标的认定一直是商标有关案件的痛点和难点,特别是最高院再审阶段推翻一审、二审判决,认定驰名商标的,更是凤毛麟角。案件最终能够成功,有多方面的原因,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 案件法律功夫做的扎实。金杜从一审接手案件后,为客户提供了详细的举证意见,从各个方面给予指导,包括知名度方面,商品的关联性方面以及对方的恶意方面,客户也积极的配合,认定驰名依据的证据几乎全部在一审阶段完成。此外,金杜创造性的采用曲线方式,先通过后续一些其他相对容易的案件,基于基本相同的证据,获得了官方对客户商标的驰名认定,再将这些案件的结果提交到本案,来支持我们的主张。
  2. 诉讼策略制定得当。除了在“理”、“法”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主张,金杜在代理和庭审过程中也从“情”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以求影响法官的心证。众所周知,爱迪生是灯泡的发明者,而通用电气公司正是由爱迪生所创办。对于人类作出如此巨大贡献的发明家,在自己发明的商品上没有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从情理上也很难让人接受。
  3. 客户持续的坚持和信任。作为正义的一方,客户坚信正义迟早会到来。对于时间如此之长、程序如此之复杂、花费如此之大的诉讼,如果没有客户的坚持和对我们完全的信任,很难取得最后的胜利。
  4. 中国的司法环境越来越好。目前中国大力鼓励知识产权的创新,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立法、司法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实体方面越来越完善,程序方面也越来越公开、透明,我们对中国的司法环境抱有充分的信心,相信正义会到来,而且来的越来越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