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晓莉 孙欢欢 知识产权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1. 商标局启动“口头审理”常态化模式

近日,新建成的商标评审庭在中国商标大楼正式投入使用,标志着商标评审“口头审理”常态化“线下+线上”工作模式正式开启。庭审当日商标评审七处对“大孚DaFu Feiyue及图”不予注册复审案、“聚豊園”两起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了线上口头审理。

此次审理的两起案件均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中知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的权利归属问题。争议商标知名度高,商誉价值和社会影响大,且经过多年使用和多次转让,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议组在深入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明确案件争议焦点,认真听取当事人阐述,围绕关键问题充分询问并组织质证,深入查明了相关商标的历史、创意和使用情况,为更好地作出裁判、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定纷止争奠定了良好基础。此次线上口头审理方式打破了地域空间限制,既克服了当前疫情形势的不利影响,也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维权成本,提高了审理效率,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欢迎。

2017年5月4日, 原工商总局制定颁布了《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2017年8月21日,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高麗紅蔘商标驳回复审案进行口头审理,这是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的首次口头审理。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商标评审公开化,积极推行口头审理和京外巡回评审庭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口头审理方式对一些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进行审理,有助于审查员更加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进一步提高行政决定的正确性,有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2019年9月、10月期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先后在上海、义乌、南京开展巡回评审,对案情复杂的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2020年9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全国设立的首家商标巡回评审庭在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揭牌成立。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3月1日施行:傍名牌”等侵权行为将有监管依据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其实施近30年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规定》强化了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涉及“傍名牌”等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禁止事项增加了“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这意味着近年来因名称而产生不良影响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有权予以纠正。

《规定》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职责,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具体要求。二是完善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三是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对于企业商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这一维权难点, 《规定》明确了以下三点:

一是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二是确认企业名称不得侵权他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二十三条):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是确认企业名称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规定》明确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情形处理作了规定。 在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的框架下,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数据共享,可能会进一步解决两者之间冲突;而跨地域之间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对企业登记机关在保护在先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方面的事中监督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也为该类企业打击“傍名牌”企业名称提高效率并节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