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晓莉、周欣怡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撤销申请人:和易(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人:代能忠

关键词:商标使用 三年不使用撤销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案情介绍

注册人的第13274116号“和易购”商标(下称“复审商标”)于201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以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会计;寻找赞助”此八项服务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于2020年0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注册人虽提交了(1)复审商标创意说明;(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3)注册人商标档案资料;(4)店面照片;(5)商品销售单、出库单;(6)加盟合同;(7)商品销货清单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注册人在过去三年,在“替他人推销”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将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复印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复印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此七项服务上的注册。

典型意义:

商标是否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被撤销的情形,需要根据在案证据就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所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作出认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而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地进行使用,从而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基于注册商标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防止浪费商标资源,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

本案中,注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反映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多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在便利店服务上,通俗意义上讲是属于“特许经营”行为。 然而这种使用并不是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使用。

对于以商标作为特许资源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形,应当根据被许可人实际提供的服务来认定商标使用在何种服务上。除非商标权人在特许经营的过程中有向被许可人明显提供管理服务,否则不宜认定商标构成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上的实际使用。究其原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作为第35类3502类似群工商管理辅助业中的一种服务,本质是为他人提供商业管理辅助。而本案注册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在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过程中有提供相应的指导或帮助,因此不能反映复审商标有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上起到了来源识别作用,进而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未得到维持。

金杜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撤销申请和撤销复审程序,并就 “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商业管理”服务的本质区别, 以及其他商标使用与类似服务的认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充分的质证意见,最终帮助客户获得了有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