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逸瑞 吴之洲 知识产权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4月16日晚上,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新《指引》自发布之日实施。《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公布于2020年3月20日,明确将“3+5”的常规指标和例外条款成为判断企业科创属性的核心内容。企业如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5项例外条款的任意1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近13个月之后,证监会对《指引》作了重大修订,主要的修订内容有两点:
- “4+5”: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该等内容增加之后,原本的“3+5”调整为“4+5”;
- 负面清单:明确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修订之后,科创属性的评价指标如下:
“4+5”之“4”:
“4+5”之“5”: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后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将由原来的‘3+5’变为‘4+5’”。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表示,此举意在进一步强化科创板姓“科”的定位。
科研人员确实是科创板企业“科”的重要体现,针对科研人员的要求也是针对科创板企业提出的专门的要求。在过往的科创板相关规定中,主要针对科创板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提出了相关要求,例如:
-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29号)第6问:“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 “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第(二)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在《核心技术人员:颜值还是研制》一文中对核心技术人员的标准进行了解析。
而本次《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修改将相关要求所针对的对象从核心技术人员扩展到“研发人员”,突出强调了研发人员对于科创企业的重要性。加强对研发人员的管理应当被提升到科创企业管理的重要日程中。
以下,结合我们的经验,就研发人员管理可以着手的几个要点展开讨论:
通常而言,对于研发人员的管理需要从人员关系、内部制度、外部合作三个维度展开,结合劳动管理合规、科技成果转化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因素进行考量,形成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
1. 人员关系
研发人员基于其“研发”背景,往往会存在较为特殊的岗位/职位情况,企业可以考虑对所有研发人员进行梳理,根据其各自不同的背景形成相应的劳动人事、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文件。常见的需要进行定制化考量的研发人员通常有以下几类:
1.1.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涉及的研发人员
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下,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很有可能会有兼职或在职创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较为特殊的任职情况。该等情况下:
- 针对知识产权的问题,该等研发人员和科研院所的劳动关系很有可能依然会保留,且相关人员展开科研工作本身可能同时涉及科研院所和所在企业两方面的资源,因此,一方面,科研院所对于研发的投入应当获得相应的权益;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因为需要重点关注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权属等问题,综合各方的权益形成平衡的解决方案。
- 针对劳动管理的问题,科研院所需要对该等任职安排综合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要求等形成明确的制度化体系,至少应当明确书面申请、单位公示等程序要求;该等任职期间出现正式离职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相关人员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晋升的合理方式;以及工龄计算、退休安排等细节问题,切实做到特殊情况有章可循
1.2. 特殊群体
研发人员中,可能还存在一些特殊群体。倘若该等人员计划自主创业或者科创企业招聘该等特殊群体,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定制化的安排,例如:
- 担任领导职务:对于在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其本身的兼职可能就由于相关规定而受到限制,部分地区的地方规定可能会要求相关人员辞去领导职务才可以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
- 涉密、特殊岗位:倘若涉密、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需要遵守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部分科创企业中可能还设立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对于博士后人员,一方面,《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等相关规定对于博士后的在站时间、薪资与社保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科创企业在指定博士后工作站相关规定时应当遵守该等规定;另一方面,博士后是较为典型的“双跨”人员,科创企业应当对于该等人员的科研成果权属和其所在的科研院校进行明确的约定。
2. 内部制度
对于科研人员的管理制度,通常需要结合劳动合规、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同时还需要结合科创企业本身的人事管理制度等进行因地制宜的安排,确保相关相关制度可以真正落地执行。通常而言,科研人员的管理制度应当重点围绕两个方面展开,其一是常规的劳动人事类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其二是商业秘密管理相关制度,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的管理需要紧密围绕科研人员进行(参见《决胜商业秘密》系列文章)。我们建议科创企业关于科研人员管理的制度至少需要涵盖下述几个方面:
(1) 劳动人事相关
- 【入职前调查】:对于拟入职的科研人员,人事部门应当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对相关人员在前任雇主的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情形,为规避侵犯前任雇主相关知识产权提供参考。
- 【劳动合同】:与科研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需要格外注意关于知识产权归属、保密等条款,确保企业对于科研人员形成的技术成果具有充分的控制力。
- 【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对于已签署劳动合同但尚未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保密等事项的科研人员,或有必要针对专门的科研项目另行确认知识产权归属等事宜时,企业应当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
- 【竞业限制协议】:针对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研发职位或解除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人员,企业可以考虑与该等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以避免其离职后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
- 【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办法】:对科研人员形成的职务发明,建议形成一套完整的奖励报酬办法。一方面,明确相关奖励报酬的具体数额以及发放条件、程序;另一方面,确保科研人员在领取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同时与公司签署书面确认文件,明确相关发明的权属。
- 【离职交接流程】:在科研人员离职前,人事部门应当依照相应流程,通过访谈、查询等方式,对科研人员的工作情况、形成的技术成果等予以梳理,并确认相应材料均已交接,避免离职人员携带涉密或其他不宜带出的文件/材料离岗。
(2) 商业秘密相关
-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针对企业整体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建议形成一项《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作为提纲挈领的制度依凭。
- 【商业秘密密级管理办法】:在完成商业秘密涉密文件梳理后,另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对不同的秘密根据重要性划分密级,使得保密工作详略有度,避免相关规则过度繁琐或不够严格。
- 【其他】:对于商业秘密属于高风险的企业,可以考虑形成更为细化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例如,基于对涉密文件进行识别和梳理的目的,形成一套标准明确统一的《研发项目涉密文件重要性评价表》将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的识别和梳理效率;在对企业涉密文件完成梳理后,可以考虑进一步形成《文件流转和访问权限设置表》,对具体文件的流转和访问权限予以规定;在企业形成初步的商业秘密制度后,还可以形成一套相对全面的《技术秘密管控措施自查清单》,进而可以定期对自身保密体系进行复查以查漏补缺等。
3. 外部合作
区别于其他企业,科创企业在技术领域的外部合作更为活跃,特别是在着力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更为深入的融入到和科研院所或其他科创企业的联合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等各种模式的技术合作中。越来越多的科创企业已经充分意识到应当在该等合作中关注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意识到在充分了解了背景知识产权、前景知识产权、改进等各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之后,还应当针对各类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研发、商用化等相关权益进行拆解并行使符合各方商业意图的方案。然而,外部合作的过程中各方人员有更多的机会互相交流、互相接触到其他各方的相关资源,因此在对知识产权本身进行管理的同时,针对科研人员所涉及的事项同样进行明确也至关重要。
以科创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合作为例,通常需要关注下述事项:
- 签署主体:合作协议是和科研院所签署还是仅仅和其科研团队来签署?倘若仅仅和科研团队签署,由于科研团队本身往往是科研院所的在员工,其所形成的发明往往属于科研院所的职务发明,很有可能其本身并不能够决策合作过程中相关知识产权权属;
- 科研院所程序合规:通常而言,科研院所针对和企业的合作都有较为全面的制度,例如上述提及的针对兼职或在职创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的规定,部分科技成果转化相对较为成熟的科研院所针对其科研人员担任企业的首席科学家等也有较为细化的规定。在合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应当确保相关科研人员针对其合作已经根据科研院所的要求完成了相应的程序/审批;
- 合作技术的范围:科创企业和科研院校的合作往往针对某个特定领域展开。但在合作的同时,同样的科研人员很有可能同时在科研院所进行关联领域的其他研究。该等情况下,划清合作技术范围的同时,科创企业也可以考虑针对该等关联技术争取一定的优先权,从而提前锁定将来更为长远的合作;
- 技术投资人的角色定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区别于财务投资人的寻求最终退出或战略投资人的“一路相随”,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所承担的“技术投资人”这一角色承载了较为特殊的意义,尽管是技术的“策源方”,但往往科研院所并不旨在“一路相随”,并且在这一问题上科研院所本身和其科研人员的“初心”很有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何在与科研院所合作的过程中处理好技术投资人的角色定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话题,我们会在后续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专项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