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飞(知识产权部)

 

 

 

 

2022年4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继续保持高压“零容忍”态势和常态化打击方式,强调按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若干情形,强化整治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针对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新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2022年1月1日最新实行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详细列举了10种适用情形,而此次颁布的《通知》则对该指南列举的情形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明确规定了10种严厉打击的情形,其中新增的禁止恶意抢注的内容包括:1)与党的重要会议、重要理论、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2)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3)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特有词汇,以及4)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审查审理指南》所列举的恶意情形都强调的是“大量”或“反复”的前提,而上述《通知》里的四种新增情形并无此条件限制,意味着对这些政治、社会、经济领域敏感度高的词汇或标志的审查更加趋于“零容忍”的高压态度。与之类似,《审查审理指南》的10种情形中的首要一条即是“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而此次《通知》直接去掉了“申请数量巨大”这一前提,可能意味着在严厉打击的背景下,即使某一主体申请的商标数量并非“巨大”,但一旦判断其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则依然会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的禁用情形。该条的具体实施掌握标准尚待观察,但其措辞意味着在当前高压严打的大环境下,商标申请的绝对数量之多少并非是判断适用的前提因素,而是要结合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各种综合情况来判断。

此外,《通知》第一次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列为了严厉打击的情形,强调要实施严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代理从业人员备案实名制管理和业务办理签名制度,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送商标恶意注册违法代理行为案件线索并组织集中查办,对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通过提醒谈话、约谈整改、检查监督、行政处罚等方式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违法代理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通知》要求完善商标注册全流程贯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人重点监控名录,各地方知产管理部门、商标审协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涉嫌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市场主体要予以提示劝阻,并将相关线索交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核实形成名单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监控名录中的市场主体办理商标业务的,依法从严审查审理并强化实际使用举证义务。《通知》还要求依法依规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被列为失信主体的重点监控对象,不得享受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等政策和便利措施。

《通知》明确提出了“公益撤三”的新提法,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商标注册秩序源头治理,推动有序释放闲置商标资源。并提出要加强行政司法有机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重大案件诉前沟通机制,促进审查授权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一致,推动实现行政司法程序联动批量处理案件。

为更全方位抑制恶意囤积行为,《通知》还提出要研究优化商标规费标准,推动建立阶梯规费制度。并要求各地知权管理部门要杜绝将商标数量作为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得以资助、奖励等任何形式对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行为予以支持,并制定取消资助、奖励政策的时间表。

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http://sbj.cnipa.gov.cn/tzgg/202204/t20220413_218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