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服务“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及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0年3月起,已先后启动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目前,试点范围从最开始的6家基层检察院扩大到北京、江苏、浙江等地的165家基层检察院。

Continue Reading 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实务案例分享之四:检察职能的发挥与思考

The New PRC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the “PIP Law”) will take effect as of November 1, 2021. In general, the PIP Law provides more favorable protection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brings greater challenges to the cross-border transfer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scenarios where potential cross-border transfer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may occur in an internal investigation, the new challenges brought by the PIP Law, and the suggestions to mitigate compliance risks.

Continue Reading PIP Law: Its Impact on the Cross-Border Internal Investigation

前言

我国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主体主要是矿山企业,矿山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表现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规避我国法律对矿业权转让的特殊监管,实践中存在很多名为矿山企业投资权益(包括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转让实为矿业权转让的合同,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对于此类交易安排,应如何认定当事人转让行为的性质,即转让的到底是矿山企业的投资权益还是矿业权?尤为重要的是,在未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相关合同的效力如何?对该些问题的梳理和总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Continue Reading 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纠纷(十)丨矿山企业投资权益转让,可以不受矿业权转让的特殊监管吗?

作者:程世刚 孙慧丽 易李(争议解决部)

“承包”一词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矿业权承包”的概念也早已有之。但矿业权承包是否有效,包括哪些类型,其与矿业权转让、租赁是何区别,在法律规定层面有着明显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特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纠纷解决提供有益思路。

作者:程世刚 孙慧丽 孙玲(争议解决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法释〔2017〕12号)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实上改变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矿业权转让合同经审批后才生效的规定。由于矿业权转让涉及民事权益和行政管理等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故需要详细梳理审批对矿业权转让合同及矿业权变动的影响,并考量未经审批矿业权转让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走私行为往往包含谋划走私、寻找卖家和买家、筹集资金、跨境运输、境内销售、利润分配等环节,这导致走私犯罪多表现为共同犯罪。客观上为走私犯罪提供帮助作用的行为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通常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分析、讨论司法实践中走私帮助犯主观认定问题,尤其是实践中如何通过一定证据推定帮助者主观明知。

Continue Reading 何为“推定明知”——走私帮助犯的主观认定

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深入,特定行业企业已有的合规有效产能呈现出资产化特点,由于企业产能的特殊性,法院在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时,经常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为此,本文梳理了企业产能的政策规定及实践中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分享关于产能指标司法处置有关问题的看法。
Continue Reading 产能指标司法处置现状及注意事项

作者:程世刚 高冠识(争议解决部)

矿业出让过程中,经常发生合作一方擅自将矿业权许可证登记在己方名下,导致实际投资主体无法取得矿业权的情况。由于矿业权的特殊性,相关争议解决方式有时不同于一般的不动产物权,如果选择了不正确的救济途径,就有可能费尽心力却一无所获,本文梳理了矿业权出让登记瑕疵产生权属争议的民事及行政救济途径,以期为相关商业实践提供参考。

原告向法庭提交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否认其在合同上签名、捺印或盖章(以下统称“签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需要对被告的签章进行鉴定,那么,申请鉴定的责任是应当由原告承担,还是应当由被告承担?
Continue Reading 签章鉴定,谁来申请?——浅议私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