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放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he_fang货不仅抢占了名牌企业的市场份额,更是对名牌企业无形资产赤裸裸的掠夺,因此,打假是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和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很多企业高管和品牌保护部门都对日益高涨打假费用和此起彼伏的假货信息头痛不已。在经济基本面好的时候,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工作压力尚可以承受,一旦进入经济基本面走弱的周期,企业内部法务往往会疲于应付从一线销售部门传来的“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假货线索和投诉。而一线销售部门也往往试图将销售额的下降和业绩的黯淡归因于假货过多或打假不力,给企业内部法律或品牌保护部门造成很多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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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彭亚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再次明确对虚假诉讼要进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诉讼秩序,应予严惩是毋庸置疑的。本文要讨论的是,对虚假诉讼的打击,是否会对正常诉讼(也即真实诉讼,以下同),尤其是可能被误认为虚假诉讼的正常诉讼案件产生影响,当事人又该如何应对。

可是被误认为虚假诉讼的正常诉讼情形并不少见,在金融诉讼案件中尤其如此。例如:债务人(或义务人)对债务或义务无异议却不履行、债权人(或权利人)为申请强制执行而起诉、债务人(或义务人)缺席庭审、债务人(或义务人)对证据或事实表示认可、案件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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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郁武 张军 Louise England 金杜律师事务所

liu_yuwu于外国和中国国内当事人来说,在中国境内取证可能引发一些有趣和特别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这些证据对于在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争议解决、涉及中国元素的外国诉讼以及在中国境内申请确认资产的当事人来说都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某些情况下, 外国当事人能够在中国获得用以支持他们主张的证据。在另一些情况下,在中国采集证据则需要当事人在复杂的立法和行政环境中摸索。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证据开示程序,且根据中国法律,不允许律师将在中国境内获得的证词用于外国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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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延岭 杨立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liuyanling产重整,实践中也称之为司法重组、法庭内重组、破产保护,是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重组活动,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种程序之一。与破产清算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旨在帮助限于困境的企业脱离困境、实现重生。自《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沪深两市已有49家上市公司实施了破产重整,其中47家已完成重整。此外,部分从沪深两家交易所退市的公司也实施了破产重整。从实践来看,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或者退市公司多数具有债务负担沉重、持续经营能力较弱、盈利能力较差的特点。从结果来看,破产重整程序确实起到了拯救困难企业的积极作用。长航凤凰(SZ,000520)、长航油运5(400061)是近年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脱困复兴的典型案例。

破产重整作为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重组活动,具有司法程序的属性,人民法院是程序的主导者、监管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也不例外。由于实施破产重整的企业是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属于证券监管的范畴,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涉及到司法与行政、人民法院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衔接和协作问题。随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的不断增多,证券监管部门遇到了不少涉及破产重整的新问题、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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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融资租赁公司为收回租金,经常面临一些共性的疑难问题,择其要者,解析如下:

1、能否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诉请收回全部租金和取回租赁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该规定中,立法所使用的“可以……也可以”的表述,其含义是选择适用的还是可同时适用的,实践中不无争议。为了统一司法尺度,最高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不难看出,该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公司所享有的收回全部租金与取回租赁物的两项权利上,坚持的是选择行使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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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皓明 陈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yang_haoming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文共二十条。这是在反腐败大背景下的一个重量级的司法文件,马上将对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通过研读《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的解答,我们试着对《解释》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粗浅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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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有效的商业组织架构,因其税务上的巨大优势和责权分配的灵活性,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常,作为财务投资者的LP(有限合伙人)和作为经营管理者的GP(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再以借款、信托、基金等多种方式向基础资产投入资金,并在投资期届满后收回资金和盈余。

但随着整体社会经济形势的下行,越来越多的基础资产出现了兑付不能的状况。这个时候,作为上游投资者的有限合伙受到牵连,也就无法向LP进行盈余分配,乃至本金也难以退还。在这个时候,GP和LP的矛盾也会变得相当的尖锐。于是乎,市场上各种GP和LP的宫斗大戏屡屡上演。有集体堵GP大门的,有拉横幅上街“散步”的,自然也不缺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戏码。

那么,如何才能正确打开这场宫斗大戏呢,且待金杜君慢慢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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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放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he_fang类的社会属性是协作,广义的协作包括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及宇宙之间的协作。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在工业革命前后协调社会分工协作的产物。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前的几十万年历史长河里,人类通过技术或技能实现了同野生动物的协作,产生了畜牧业;实现了同气候、季节以及土地的协作,产生了农业。在与知识产权制度近乎同龄的工业革命前后,人类掌握的技术足以能够使人类和远古死去的植物协作,产生了利用煤的蒸汽机工业文明。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以后的几个世纪内,人类甚至实现了和远古死去的动物协作,产生了依赖于石油的工业文明。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从根本上改变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协作各方的利益平衡。即将到来的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数字创意,重塑文化”,今年的宣传海报也极具创新:是一张打了马赛克的蒙娜丽莎。该海报传达的信息是——数字技术扫除了物质上的障碍,我们可以随意浏览、观赏和分享知识产权人的知识成果。但完全免费并不是协作,知识产权人所面临的挑战——如何确保数字化时代能够继续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乃至实现权利的最大价值从而确保继续创造,成了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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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瞿淼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qu_miao着互联网技术对社会各行各业产生意义深远的撼动,甚至颠覆性的变革,大数据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条之一。对于大数据的重要性,中国知名投资人田溯宁将其称之为人类发现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并将引领人类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我个人也认为,“大数据”这一概念的提出以及揭示出的一种信息存在,构成人类对客观世界认知的再一次重大挑战和撼动,引发人类的哲学思考,并重新审视那些最基本的哲学问题,我们的世界由什么构成?我们的存在由什么所决定?随之而来的是,对我们现行法律框架的重新审视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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