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杨  赵之涵 李瑞轩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you_yang年以来,由于信托公司自身的直销能力有限,委托金融机构作为推介机构代为向投资人(文本所称投资人系指委托人/受益人)推介信托产品是常用的销售办法。有时,金融机构本身与其所推介的产品有着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甚至该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金融机构“自己的产品”,这也是金融机构担任信托产品推介机构的一大原因,比例亦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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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保生 刘思远 何春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zhang_baosheng东某上市公司(下称“公司”)因为信息披露问题部分高管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引发众多股民对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金杜代理公司应诉。近期,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赔偿的总金额约占原告索赔总金额的25%,并且部分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众多,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之大成,为金杜代理上市公司成功应对批量股民证券诉讼的又一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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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you_yang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指各方当事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有权持公证处制作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由于公证债权文书无需经历漫长的诉讼、仲裁程序,可直接进入司法执行,帮助债权人相对快速、便利的实现权益,因此该程序深受信托公司等资产管理人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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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保生 周伟 刘思远 朱媛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海南某上市公司(下称“公司”)因为信息披露问题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引发部分股民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金杜受托代理公司应诉。近日,海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股民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例说明,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只要应对得当、抗辩有力,并不必然败诉;同时,该案作为金杜代理上市公司成功应对虚假陈述诉讼的又一经典案例,体现出金杜在证券诉讼领域成熟的应对策略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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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这种贸易形式的出现和发展为国际经济合作增加了新的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兴起,加工贸易已成为世界各国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贸易方式,在充分发挥各国比较优势、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扩大出口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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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wu_jun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其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作质物,故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进入了市场的视野。同时,由于该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故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机构令(2007)第4号,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配套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就成为前述法律规定的官方公示公信机制,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查询、异议确立了操作的平台。至此,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上,还是实务操作层面上,都已经得到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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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鑫 程世刚 张龙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陈鑫程世刚程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制度,在政府投资类工程中被广泛使用,并且,实践中也已经出现非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采取代建制的情况。在我国,工程代建制,特别是非政府投资类工程代建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因此,本文希望结合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代建制有关问题予以探讨,包括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代建合同签订是否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以及未进行招标投标时代建合同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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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在口岸通关环节中,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海关未必都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每一家进出口企业在从事贸易过程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而在通关结束后,企业自己意识到可能存在海关问题时,又常常因为不知该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而感到困惑和纠结(即,作为企业是该主动向海关汇报?还是索性等到海关发现时再行应对?)。此时,若要引导企业做出正确选择,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更需要在制度构建层面加以正确引导和保障。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海关都颁布了自愿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披露违规事项。本文拟简要介绍中外海关自愿披露制度的最新动向,以供广大进出口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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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杨 蔺楷毅 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you_yang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设置明确的预警线、止损线,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受托人强制平仓的权利,是受托人对该类产品实现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正常情况下,强制平仓表现为受托人在符合平仓条件后立即以市场价委托卖出,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发生争议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是,当出现股价大涨、连续涨停,或者股价大跌、连续跌停,特别是今年6-8月股市剧烈震荡这样的极端情况时,受托人的强制平仓行为受到更多不可控制、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超出人们的预期。从结果上看,受托人有可能在股价上涨过程中“过早”地卖出股票(卖出后该股票当天可能涨停甚至持续多个交易日涨停),或者在股价下跌时“过晚”地卖出股票,强制平仓的时点以及委托、成交价格与委托人的预期发生较大偏离,平仓结果不佳,因而引发委托人与受托人就平仓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适当的争议。

我们倾向于认为,平仓结果是由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应以结果论成败。就此,我们对受托人平仓职责的合同依据和事后评价原则进行初步分析,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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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东霞 朱奇敏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xia_dongxi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9号,以下简称听证新规则)已经正式公布,并将于2015年12月4日施行。该部听证新规则,对目前施行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以下简称现行听证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该听证规则的修订,对于中国证监会在查处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行政,以及行政处罚相对方依法申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疑均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现行听证规则相比,听证新规则条文数量由二十条变为二十七条,看似条文增加不多,但变化颇大,总体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并完善了听证程序。现就其中的部分看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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