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保生 周伟 刘思远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zhang_baosheng近年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呈多发态势,也成为中国证监会监管和打击的重点之一。近期,在股灾背景下,中国证监会连续公布多起对操纵证券市场案的处罚和预处罚,在有些案件中处罚金额甚至高达数亿元,成为证券界和法律界的热点话题。

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如何认定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当事人因操纵证券市场被调查和处罚,应当如何面对?本文结合我们处理操纵证券市场案的实践经验,分享实务中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认定标准,并对当事人在面对操纵证券市场调查和处罚时如何进行法律救济提出我们的观点。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欧修平  孙明飞 张浩淼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孙明飞随着网络游戏产业链日渐成熟,游戏直播行业应运而生。目前,除了游戏开发商、运营商自建的直播平台,主要是第三方直播平台,例如虎牙、斗鱼、战旗等。游戏直播平台上的热门游戏集中于英雄联盟、DOTA2、炉石传说、地下城勇士、穿越火线等在线竞技类游戏,但已有向单机游戏等全游戏领域扩展的趋势。据统计,中国目前电子竞技直播平台用户规模约在3000万左右,机构预测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以及用户付费习惯的逐步养成,未来用户规模有望达到一亿人次,总体市场规模有望超过300亿以上。2014年,亚马逊以9.7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游戏视频直播服务提供商Twitch,更是带动中国国内资本对投资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极大兴趣。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欧修平 孙明飞 吴东亮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孙明飞近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宇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耀宇诉斗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一出,即引起了知识产权界的极大关注。无独有偶,据媒体报道,韩国SKTT1战队(俱乐部)的一名职业游戏选手Faker,其将游戏画面的直播权授予直播平台Azubu,玩家“Star Lord Lucian”通过LOL(《英雄联盟》对战网游)自带的OB(旁观者)功能,未经Faker与Azubu的许可,将Faker的游戏画面在Twitch上进行了直播。Azubu以违背DMCA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为由要求该玩家停止直播,并称他们拥有该玩家所直播内容的直播权。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欧修平 尹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中,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问题的实质即归结于如何认定职务发明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欧修平 尹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 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上述规定明确了奖励报酬的约定 优先原则[1],即关于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如果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对奖励报酬的数额、方式等有约定的,或者单位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的,依照其约定或者规定 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才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标准执行。下文将针对约定优先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进行研究分析。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陈鑫  程世刚  孙慧丽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陈鑫程世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的项目部通常发挥重要作用。项目部不仅收发与业主方的联络文件,对外与各分包方进行沟通和接洽,甚至会直接以项目部的名义签署材料、设备、劳务等合同。但是,就项目部的法律地位及项目部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学理上也未形成通说的观点和看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难免使人困惑。因此,明晰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法律地位,及其与施工企业的关系,以及对项目部公章使用情形进行分析探讨,对处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实践经验,提出相关观点,供实务界参考。

需说明的是,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施工企业项目部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形极为少见。因此,本文仅讨论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项目部的法律地位,以及项目部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雷继平 张戴旭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指导意见》中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指导意见》提出,将取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时的资本限制,拓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在此之前,银监会于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第4条第3款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Continue Reading 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新机遇

作者:雷继平  李文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代位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代位请求权。当下,为了解决因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大量债务纠纷,配合民事诉讼中的执行规定,进而更加全面地解决实践中债务执行难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该制度的设立通过有条件地舍弃保护债务人对债权的自由处分权,对债务人消极不主张的自由进行有条件地干预,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稳定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秩序与交易安全。债权人拥有代位权是基于两项权利,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同时又基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怠于行使而取得了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资格。

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中,代位权的客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代位权既然原则上是以责任财产的保全为目的,因此其客体是一种财产权且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代位权的客体是指除去专属于本身的、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之外的一切权利。那么,侵权之债是否属于代位权的客体,尤其在民商事诉讼中,股东侵犯公司权益或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由此形成的“侵权之债”是否能够代位行使呢?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