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杨 蔺楷毅 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在信托计划下,信托公司常常会以信托资金或次级受益权等为对价,受让项目公司股权。这样做的目的通常都是服务于融资的结构性需要和作为增信(变相担保)的手段,不是真正想投资经营项目公司。而且,项目公司经营范围日益广泛和专业化,信托公司如以投资人(股东)身份接管项目公司,很可能承担经营不力的商业风险,因此,信托公司往往缺乏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动力。

但是,我国当前尚未设立信托登记制度,工商登记部门通常不区分信托持股和非信托持股,直接将信托公司登记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与其他公司法上的股东无外观差别,这使内心里“真融资假投资”的信托公司需要对外(相对于项目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而言)承担股东责任。因此,一方面需要登记为项目公司股东享有控制或部分控制项目公司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或没有能力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是令信托公司很纠结的矛盾,大家都在熊掌和鱼之间努力的保持平衡。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实务专题之(八):宽严有度、收放自如——浅析信托公司如何参与项目公司治理

作者:尤杨、蔺楷毅、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在大多数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基于受托人义务,有对项目公司(融资企业或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在股权投资型的信托计划中,还需要履行投资人的职责,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然而事实上,如果项目公司涉及房地产、矿业开发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这种情况很普遍),信托公司派遣的信托经理往往经验、精力有限,难以具备直接经营管理公司的能力。那么,信托公司该如何实现对项目公司的合理监管,保护信托资金安全,又尽量避免因“外行领导内行”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贻误商机等情况的发生呢?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关注的监管要点通常包括:1、印鉴证照;2、财务账户;3、公司治理结构,对实务中的监管要点简要梳理和总结如下。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实务专题之(七):项目公司监管要有“章”法

作者:张守志 顾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 建议篇

二、 仲裁案件管理

2. 工作风格

在境外仲裁程序中,仲裁当事人的工作风格,可能会对仲裁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中方当事人的工作风格,有时与境外仲裁程序的惯常要求不相适应。

首先,中方当事人向本方律师陈述事实时,喜欢避重就轻,只报喜不报忧,希望给律师“灌输”事实,而不是客观陈述事实。

其次,在书面证据披露上,一些中方当事人过于保守,不愿意提供任何技术文件。

再次,中方当事人“激情”过多,“理性”较少,容易陷入与外国申请人在程序上的“缠斗”。
Continue Reading “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十九)

作者:张守志 顾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 建议篇

二、仲裁案件管理

1.     工作团队

在“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中,中方工作团队通常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企业为仲裁案件专门成立的“专案组”。专案组成员通常包括:经企业正式授权,负责案件答辩工作的企业领导(一至两人);企业法律顾问(一至三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工程师(一般三至五人)。
Continue Reading “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十八)

作者:张守志 顾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 建议篇

一、 导言

在“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中能否最终胜诉,除了需要熟悉仲裁实体法和程序规则外,关键在于对仲裁案件的管理。

在这类境外仲裁中,中方经常遇到的管理难题包括:
Continue Reading “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十七)

作者:张守志 顾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第二部分 程序篇

五、 庭审(Hearing)

2. 庭审

“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庭审程序,有两种主要形式。

第一种是英美法系的“盘问式”(Cross-examination)。在“盘问式”庭审程序中,第一天的庭审主要由双方律师进行口头开篇陈述。第二天的庭审由双方技术专家进行PPT陈述。
Continue Reading “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十六)

作者:张守志 顾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第二部分 程序篇

五、 庭审(Hearing)

庭审是境外仲裁程序中的最后环节。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境外仲裁庭审时间从数天到数周不等。我们经历的“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庭审时间通常为两个工作周(十个工作日)左右。

庭审地点既可以安排在仲裁地(例如,伦敦或香港)的某个酒店会议室内,也可以选择在国际仲裁庭审中心的庭审室里。例如,在新加坡,麦克士维尔国际仲裁中心(Maxwell Chamber),就是专门为仲裁庭审而建的设施,在亚洲乃至国际仲裁圈,都颇为知名。
Continue Reading “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十五)

作者:张守志 顾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第二部分 程序篇

四、 证人证言

3.定损报告(Quantum Expert Report)

“定损报告”是由定损专家出具的计算损害赔偿金的专家报告。在境外仲裁中,经济学家、会计师或专门从事诉讼仲裁作证服务(Forensic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的职业人员,可被聘为定损专家。

在“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中,申请人首先需要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只有难以证明实际损失时,双方当事人才聘请定损专家对损害赔偿金作出评估。
Continue Reading “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十四)

By Ariel Ye, Harry Liu and Qiu Yue

PRC law sets forth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individuals who serve as arbitrators in China. Article 13 of the PRC Arbitration Law requires arbitrators to be “fair and honest.” Arbitrators must also meet at least one of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1) have a minimum eight years work experience in arbitration; (2) have a minimum eight years experience as a lawyer or as a judge; (3) be engaged in legal research and teaching with a senior academic title; or (4) be engaged as a professional focused on economic and trade matters with a senior academic title or equivalent professional title also having legal knowledge.
Continue Reading Lawyer or Arbitrator: A Problem in China –Should the Restriction be Revoked?

作者:叶渌 刘海涛 仇越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我国《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Continue Reading 论限制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代理案件之规定的存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