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两部分刊登, 2012年1月16日金杜法律博客(Chinalawinsight)刊登的了本文的第一部分。文章第二部分将继续对《文件名》进行解读。
三、保险收益(insurance proceeds)的转让
从目前的行业惯例来看,为了保证借款人偿还贷款,银行往往会与借款人签订保险转让合同,约定借款人向银行转让相关财产保险单(1)项下的所有保险收益(2)。权利转让可能发生在转让合同签署之时,也有可能发生在借款人违约之时。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出具批单,以将银行列为保险单项下第一收益人(“first beneficial”)的方式,确认银行的权利。如果要判断这种转让保险收益行为的可行性,就必须从基础理论出发,了解保险收益转让的实质。Continue Reading 抵押贷款项下银行获得贷款抵押物保险收益法律问题研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