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中圣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li_zhongsheng最近金杜代表高通起诉魅族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后,迫于禁令救济的压力,魅族接受高通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条件下的专利使用许可,至此双方迁延时日的专利使用费纠纷,得到和解解决。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审理专利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高通起诉魅族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下文拟对这一条款进行初步解读。

第二十四条包括四款。第一款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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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明飞 尹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孙明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调整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相关管辖规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该《决定》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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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中圣  张晓霞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li_zhongsheng一、问题的提出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上述条款的规定体现了专利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对专利权的公告,向社会公示专利的权利范围,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基于该公示的权利要求,获知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同时社会公众[1]基于对于公示权利要求的信赖,依照该权利要求书来确定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并以此评估其经营活动的侵权风险。当专利权获得授权公告时,其权利范围已经固定,不允许权利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再对其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任意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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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 Zhongsheng and Song Xinyue King & Wood Mallesons’ IP group.

li_zhongshengIn January 2017, Beijing Sihuan Pharmaceutical Co., Ltd. (“Sihuan Pharm”), represented by a King & Wood Mallesons’ IP litigation team, succeeded in a patent infringement trial. The Inner Mongolia Hohhot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the “Court”) found that Qilu Pharmaceutical Co., Ltd. (“Qilu Pharmaceutical”)

作者:李中圣 宋新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2017年1月,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四环制药”)在金杜知识产权诉讼团队的协助下获得一起专利侵权纠纷的一审胜诉判决。本案中,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呼市中院”)认定被告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齐鲁制药”)侵犯了四环制药的两件涉案发明专利权,判令齐鲁制药停止侵权行为。本案涉及药品领域的标准相关专利的法律适用问题,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呼市中院的判决结果对药品专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实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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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里斯 & 雅各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作出了判决,裁定中国运动品牌“乔丹”侵犯了著名球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这一判决在篮球论坛虎扑上引发了数十页的回帖讨论,引起了体育爱好者们的激烈对辩。与此类似的,还有即将上任的美国总统川普和中国企业持续数年的姓名权官司、艺人周杰伦对“快乐榴芒”甜品品牌侵害姓名及肖像权提起的诉讼等等。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在商品经济的时代,人格权的商业价值日渐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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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特許部日本語チーム (专利部日语组)

前回に続き、中国知識産権局専利復審委員会による2015年の復審無効十大判例の審決の概要と解説を行う。

8、「携帯電話(100C)」に関する意匠無効審判事件

意匠番号:ZL201430009113.9(CN302873818S)

意匠権者:深せん市佰利営銷服務有限公司

無効審判請求人:アップルコンピュータ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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