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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 因其包括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流通性等在内的特殊法律属性, 使其得以作为一种特别的通道性工具, 在结构化融资和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挥独特的功用。但与此相对应地, 在票据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构建中, 也会因其特殊的法律属性, 而衍生出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为此, 我们整理总结了关于票据资产证券化实务操作中如下的法律问题, 供各位读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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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5年12月16日,在金杜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的协助下,韩国政府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30亿元人民币债券,期限三年,利率3.00%。韩国政府人民币债券(又名“熊猫债”,指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成为首只成功发行的外国主权政府人民币债券,助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金杜助力境外政府发行人完成的又一个重要创新性交易。凭借突出的跨境执业能力和高质量服务,金杜在支持境外政府在华人民币债券领域显示了领先的市场实力。
此次韩方人民币主权债券的注册发行,是今年11月李克强总理访问韩国期间两国达成的金融合作成果之一,将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品种,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也有利于加强中韩金融合作、深化中韩经贸关系。
在本项目中,金杜团队作为主承销商中国律师,代表五家主承销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丰(中国)有限公司以及渣打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为此单熊猫债的注册、发行等方面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中英文发行文件的准备。
By George Zhao, Wang Zhen and Pan Peng King & Wood Mallesons’ Corporate & Securities Group
At the 2015 World Economic Forum in Davos, Premier Li Keqiang stated that China is entering a “new normal” status in which its economy grows at a slower but healthier pace. However, the slowing GDP growth rate has caused concern that China’s outbound investment in Africa will decrease as a result of this ‘new normal’ and some African countries have reportedly already experienced such eff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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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曰耀 王贞 潘鹏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指出,中国经济正在进入“新常态”,在这个阶段,中国的经济将保持较慢但更为健康的增长。然而,缓慢增长的GDP使得非洲国家担忧中国的“新常态”会使得中国减少在非洲的投资。据报道,一些国家已经受到了影响。
Continue Reading 何去何从?——新常态及对中国在非洲的投资影响分析
作者:赵臻 黄思颖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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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决定》”),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此次修改是商务部为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所进行的规范调整。《决定》的核心要点是取消外商投资领域对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首次出资比例等的限制,并简化了部分行业年检及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手续,将对于外商在境内投资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以下是对《决定》主要修订事项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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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作为与传统金融行业迥异的依托于互联网高科技平台的创新实践,近些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引发了大量投资者对于众筹、P2P网络借贷等新型投资方式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不仅为我国中小企业开辟了诸多新型融资渠道,也为大众提供了丰富的融资选择,对于社会与实体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同时,因为国家尚未对其架构起系统化的监管体系,相关立法与制度不够完善,该行业亦在粗放式的发展状态中产生了诸多风险。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即是国家对于股权众筹融资行业发展不规范行为进行的一次整顿,本文主要结合该《通知》,针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相应法律问题分析。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相比于不久前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证监会《通知》中对于股权众筹融资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即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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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近日在内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是继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第一个落实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2014年12月,中国保监会曾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文拟分析《办法》的现实意义,并通过比对《意见稿》和《办法》的改动,尝试理解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
该《办法》的出台适逢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持续增长期,很多规定从无到有,对规范现已存在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颇具现实意义。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占总保费业务收入的比例达4.2%,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也不断扩容,截至2014年共有85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比上一年度新增26家,其中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2015年年中,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互联网金融专业化方面的优势,保监会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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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下称“196号文”)。在红筹回归广受关注的今天,业界就该文对VIE结构互联网企业的影响,特别是对拟红筹回归的互联网企业的影响投入了特别关注。
196号文颁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196号文的颁布对红筹架构互联网企业影响是什么?196号文对于拟红筹回归互联网企业有何实质意义?我们希望在本文中为大家做一简要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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