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余悦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听说老朋友罗总前一阵投资了某知名直播平台,叶律师随手向罗总转发了以下新闻:

2017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今年最终补缴了税款 6000多万元。
Continue Reading 网红的隐忧:网络主播的个税风险和直播平台的扣缴责任

作者:叶永青 王一骁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上回书《环保税即将开征,你准备好了吗?》叶老师主要从实体规则上说完了环保税的各项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和排污企业的应对之道。本回我们再来更直观地介绍一下操作层面上纳税人究竟要如何进行环保税的申报,以及税务机关将如何落实环保税的征收。毕竟,对纳税人来说,程序上的合规成本和税款都是经营成本嘛,“费改税”把企业要交的税费“改”高了多少不好说,但从缴费改为纳税,程序上从“环保部门核定在先、排污单位缴费在后”改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着实“改”了不少。
Continue Reading 怎么申报?怎么征收?——环保税征纳流程

作者:叶永青 马晓煜 宋丹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保税法”)将正式实施,意味着环境保护税(“环保税”)即将开征。这是2017年中国财税改革的新亮点,诞生了一个全新税种。但对于熟悉排污费的企业来说,这可能是新壶装旧酒。
Continue Reading 环保税即将开征,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叶永青 马晓煜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叶律师最近刚接到一个客户的紧急要求,希望他就一份合同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这是一份成套设备销售合同,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后,约定了由自己的子公司另行提供后期技术支持服务,而税务机关提出相关的销售和服务构成混合销售,要求都按17%纳税,顿时出现了数百万的税金和滞纳金。

叶律师看了合同,询问了企业各个方面,又开始了滔滔不绝的说教工程。
Continue Reading 一份合同引发的税案——交易拆分的税收监管

作者:叶永青  赵文祥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高净值人士移民海外的新闻屡见不鲜,特别是CRS信息交换在全球推行后有愈演愈烈之势。在移民中介的大肆推销之下(数不尽的优点),几本护照在身,似乎已是很多富(tu)翁(hao)的标配。不过外国护照也许并没有中介说的这么美好,也不是未来想不要就可以不要。申请一国绿卡或入籍时还是需要仔细思量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税务上的👇)。
Continue Reading 说走就能走?——被忽视的退籍税

作者:叶永青 赵文祥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工作中时常会碰到客户的询问,“这个(涉税)事情我们不说,税务机关怎么会知道?我如果不披露,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了?”客户有这样的想法不奇怪。不少纳税人朴素地将一个交易/事项的纳税义务等同于薛定谔的猫,即是否缴税等同于判断税务机关能否完整地知悉和了解相关交易。虽然他们也理解,纳税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税务机关。但是对于既有征管实践地惯常理解,使得这些纳税人持有上述观点。 
Continue Reading 为什么不爱护员工的公司不是好公司?——谈税务举报的风险与防范

作者:段桃 刘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一旦发生税务争议,行政复议是重要的救济途径之一。税务行政复议本身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纳税人的申请,复议机关不会主动启动复议程序,因此有效的提起申请对于权利的救济至关重要,而这其中,复议申请期限是尤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已有很多由于申请期限把握不到位致使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案例。

以发生在黑河市的一起税务行政诉讼(详见(2016)黑1102行初5号行政裁定书)为例,税务机关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纳税人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于当日送达文书;纳税人于2015年3月12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于同日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时间超出了相关具体行政行为15天的缴纳期限,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而决定不予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纳税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纳税人虽曾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但税务机关并未受理该复议申请,纳税人的复议前置程序并未完成,因此驳回了纳税人的起诉。

看到上述案例,也许有人会产生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明明规定申请期限是60日,为何实际上被15日的限缴期限代替,实践中又应如何把握申请期限?本文尝试对此分析解惑。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一般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期限起点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同时,允许法律规定长于60日的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特殊情形

一般来说,根据涉税争议的类型不同,税务争议可以分为纳税争议和非纳税争议,其适用的范围、救济手段均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对于非纳税争议,复议申请期限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直接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期限;对于纳税争议,申请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规定实践中常常被表述为“纳税前置”。

税务复议期限的“延长”和“缩短”

行政复议期限看似确定,在税务实践中却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延长”和“缩短”,使得申请期限出现了一种不易把控的状态。

以纳税争议中最为常见的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规定,规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该载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日内到__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申请行政复议”,实践中“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日内”所填写的限定期限一般为15日,不排除个别文书短于15日。

从以上规定不难发现,其表述的内在逻辑为不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以提供担保代替,便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而缴纳或者提供担保的期限一般只是限定的“15日”。在此前提下,对于不能按期缴纳或者提供担保的纳税人,15日的限期过后实际上已经无法提起复议,复议申请期限的60日形同虚设,客观上“缩短”了复议申请的期限。

当然,复议申请期限也有客观上“延长”的情形。

情形之一:如果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与《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不是同一天,“缴清税款之日”也就自然晚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无形中推迟了复议申请期限60日的起算点。举例来讲,5月1日收到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于5月15日缴清;按照一般规定,5月1日即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本应成为申请期限的起算点;而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复议申请期限起点为5月15日(即缴清之日),申请期限得到了某种意义上的“延长”。

情形之二:纳税人如在限定的15日内提出纳税担保申请,税务机关通常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对纳税担保进行确认,经确认后可自“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相比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申请期限同样得到“延长”。

复议申请期限之于税务行政诉讼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针对纳税争议案件有“复议前置”的规定,因此复议申请期限不仅关乎行政复议是否能够有效提起,同时也影响到纳税人能否通过税务行政诉讼来保障自身权益。从大量的税务行政诉讼判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纳税争议案件,首先会考虑复议前置这一因素,而一旦因申请期限等原因未能成功提起行政复议,法院也通常会驳回起诉。

但我们也注意到个别法院突破了对复议前置规定的一般认识,如(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所涉及的案件中,纳税人在3月4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积极配合补缴税款,向税务机关提出由个人提供纳税担保,并于5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5月22日以纳税人未能按照限定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法院认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侧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穷尽行政救济方式,只要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即可满足规定的程序条件。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必须先行经过行政复议实体审查的强制性规定。虽复议机关对被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但纳税人在其诉求未得到救济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妥”,最终受理了行政诉讼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件仅是个例,对属于复议前置却未实际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法院坚持驳回起诉。鉴于此,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期限的重视程度不能有丝毫的放松。

解决途径的简单探讨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这个问题上已经作了比较大的改善和优化,具体为第一百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和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照复议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作出第一款以外的与征收税款金额无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纳税前置”的要求由复议之前平移至诉讼之前,从而在保障复议权利与保障税款入库之间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平衡。

而在该草案正式通过形成生效法律之前,纳税人仍应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限缴期限给予充分的重视,在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文书后进行积极应对,尽量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避免因此丧失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

同时,我们理解,税务机关在现阶段面对该问题也并非束手无策。目前绝大多数《税务处理决定书》习惯性的将限缴期限确定为15日,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仔细分析该条规定会发现,《税务处理决定书》实际并不等同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限缴期限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上述规定有待商榷;在规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从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适当延长限缴期限。

作者:叶永青 宋丹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赵总来电

有一天,叶律师又接到了一个电话,“老叶啊,都是胡建人,你可要帮我一把,被气死了,我都说了小宋已经交过税了,他们还是要我再交,这两道税一交,房子的一半就没了啊!!!”

赵总在有的没的解释了好半天之后,叶律师总算搞明白了,赵总先前花了100万投资了一家公司,因为投公司的时候赵总自己还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就没用自己的名字,而是委托朋友小宋代持了。最近,一家上市公司想收了赵总投资的公司,赵总的公司也升值到了1100万,赵总就打算把公司卖掉,换套大点的房子改善一下生活,就在这个时候出问题了。
Continue Reading 争议|代持股还原征税?税与法那点事

作者:叶永青 余悦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某日,罗总经过一番纠结,决心弃江山忘天下,把自己创建的互联网V集团100%卖给某A股上市公司。经过几轮的谈判,最终的交易价格确定为30亿元。因为公司是VIE架构,所以双方确定的最终交易方案是:买方在境外从罗总的开曼公司手里收购WFOE的母公司香港公司,同时在境内直接收购VIE公司。
Continue Reading VIE架构下股权转让不能随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