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兴华 徐家兴 张碧珊

在本系列文章第四回和第五回中,我们介绍了作为并购交易中核心谈判点的陈述、保证和赔偿条款。这些条款的核心功能在于分配风险。并购交易中风险分配的谈判是个零和游戏,如何弥补双方的风险承担差距对于能否达成交易至关重要。陈述与保证保险引入了第三方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承担方,可以有效地缩小和弥补双方对于风险的接受程度的差异,提高了交易的成功概率。我们将聚焦于陈述与保证保险的主要内容,以及保险的引入如何影响到交易流程和并购交易文件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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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牟蓬 王宁远 宋方成 潘珺

北交所自设立以来,坚定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充分尊重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紧紧围绕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求及特点,制定和实施有别于沪深交易所的创新制度。这种制度上的差异性不仅仅体现在发行上市的财务指标上,在股权清晰稳定、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大客户依赖等关键问题的审核标准上也有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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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劉新宇

中国のデータの越境移転に関し、中国域内のデータ取扱者は、重要データ及び個人情報を域外に移転するためには、データ越境移転安全評価への合格、個人情報越境移転標準契約の締結、又は個人情報認証の取得を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2022年9月1日には「データ越境移転安全評価弁法」(以下、「評価弁法」という)、2023 年6月1日には「個人情報越境移転標準契約弁法」(以下、「標準契約弁法」という)がそれぞれ施行された。本稿では、上記法令の要点及び安全評価及び標準契約締結に際して日系企業が留意すべき要点について解説するものと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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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劉新宇

中国では改正独禁法が2022年8月1日に施行された後、「事業者結合審査規定」、「独占協定禁止規定」、「市場支配的地位濫用行為禁止規定」も相次いで公布され、2023年4月15日に施行された。そこで、本稿においては、近時の法執行実務を踏まえ、これら3つの規定内容から見る法執行の実務動向について解説を行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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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ed by: Seagull Song

In November 2023, Beijing Internet Court rendered a verdict in China’s first case concerning the copyrightability of AI-generated pictures LI v. LIU, which ruling triggered mixed reactions among the AI industry and the public. The plaintiff, Mr. LI (the “Plaintiff”), filed a copyright lawsuit alleging that the defendant, Ms. LIU, a

作者:孙兴 张文怡 范家达

《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127号公告”或“新规”)于2023年10月发布。金杜研究院文章《更广、更宽、更明确——海关主动披露新规解读》曾对此进行详细解读。本文立足于实践,结合我们协助企业处理具体案例,对新规的适用进行说明和思考。鉴于相关案例较多,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我们将在本系列文章中与读者静窗闻细韵,一起探讨品味主动披露操作中的细节,希望能给读者以有益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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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俊豪 孙苗

近年来,由于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基因工程技术的广泛应用,生物药已逐渐发展为医药行业的重要部分。与传统化学药品相比,生物药通常具有更大、更复杂的分子结构,因此具有其独特的研发、生产和市场环境。这也意味着,生物药的专利保护机制及相关法律框架需求更为复杂和特定。原研药的研发投入高、创新难度大、上市周期较长,研发者若无法从产业化中获得足够回报,药物研发创新积极性就会受挫。但若原研药因其药品专利保护独占市场时间过长,消费者就无法买到便宜的仿制药品,最终影响公共健康。因此,为了激励原研药的开发,同时推动仿制药的发展,需要特有的制度措施来平衡原研药和仿制药企业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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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景云峰 樊佳欣

本文旨在通过统计数据以及相关事例,针对2023年美国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以下简称“UFLPA”或“涉疆法案”)及中国企业的应对举措进行总结,预测2024年涉疆法案合规风险走势,以期为参与对美货物出口贸易的原材料供应商、成品制造工厂以及贸易平台企业提供具有实务性及前瞻性的洞察和信息,以供其在筹划或调整2024年供应链安排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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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兴 张文怡 范家达

《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127号公告”或“新规”)于2023年10月发布。我们的文章《更广、更宽、更明确——海关主动披露新规解读》对此进行了解读。但为了更好地对新规的操作进行说明,我们结合我们协助企业处理相关案件的实践,通过具体的案例,在本系列文章中与读者静窗闻细韵,一起探讨品味主动披露操作中的细节,希望能给读者以有益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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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辉 牟蓬 杨振华 王安荣

长期以来,因研发投入、产品阶段、行业特点等各因素导致的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以下简称未盈利企业),由于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因此难以实现A股上市。科创板于2018年11月宣布设立后,允许符合条件的未盈利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且迄今已有一批未盈利企业成功登陆科创板。2023年2月,在全面注册制实施的背景下,创业板第三套上市标准正式实施,未盈利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通道正式打通。然而,2023年8月以来,在沪深IPO节奏阶段性收紧、《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颁布的资本市场环境下,部分未盈利企业开始寻求北交所上市。据统计,2023年至今,已有2家未盈利企业成功实现北交所上市,还有1家正在审核中。因此,从最近案例来看,北交所仍然是未盈利企业一个可供考虑和选择的上市路径。本文将结合北交所现行规则和最新案例,梳理总结未盈利企业申请北交所上市的具体要求和审核关注要点,供与大家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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