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元 王华

近期,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直接认定仲裁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与仲裁庭成员同为受案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而仲裁庭未自行回避便做出仲裁裁决属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并且在裁定中明确记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的意见。“辽源”案一出,再次引起业界广泛探讨。无独有偶,此前在(2020)鄂05民特监1号等案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以一方代理人为仲裁机构现任仲裁员为由撤销了裁决。

对此,笔者将于下文分析、讨论:就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作为在册仲裁员的律师(“律师仲裁员”)担任所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代理人,是否必然构成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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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近日出版了《2023年税务争议指南》,涵盖32个司法管辖区。金杜税务团队负责中国章节的撰稿。该指南提供了有关税务争议法律问题的最新信息,涵盖税务稽查、行政复议和诉讼、民事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刑事税收犯罪、跨境税务争议、国际税收仲裁机制等最新法律信息。

金杜税务团队以其在中国税务和国际税收领域的丰富经验而闻名。金杜税务团队将税务、会计和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为客户提供税务咨询和争议解决方案,尤为擅长协助客户处理税务稽查、转让定价谈判以及税务复议和诉讼案件。金杜税务团队集结了近40名中国优秀的税务律师。团队熟谙中国税务法律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实战经验,勤勉细致的工作态度以及对客户需求的深刻理解。除税务争议解决外,团队业务范围还包括并购交易税务咨询、税务风险管理和商业咨询等,是中国税务律师的践行者与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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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郁青 郑如希 金羿

自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3月20日发布及实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来,中央财政持续安排资金补贴、支持推广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在此背景下,新能源汽车行业在过去十余年间迅速发展,大量新能源汽车落地。但是,随着新能源汽车使用时间增长,受限于早期电池技术尚不成熟,该等车辆频发的质量问题则以动力电池严重衰减问题为主。

目前市场上的动力电池以磷酸铁锂电池和三元锂电池为主流,尽管锂电池的衰减速度相较其他电池慢,但是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将同样面临电池衰减与续航里程下降的问题。根据团队项目经验并结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调查研究形成的《新能源汽车案件审判观察(2018-2022)》专项研究报告,自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全国涉新能源汽车案件3000余件,案件类型之首为产品质量纠纷,而其中电池系统相关案件占到了此类案件的47.83%。为此,本文将聚焦商用新能源客车所载锂电池的衰减问题所产生纠纷进行探讨,并分享团队在司法实践中的观察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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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余悦 兰孟 冉蕾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李建伟在出席公开活动时提出,“要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弱化财富两极分化走势及其代际遗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

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和赠与税相关的法律或立法草案。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关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讨论一直未间断过,尤其是从国家开始倡导“共同富裕”以来,大家对此的关注更加密切。

上述发言引发公众高度关注,似乎也在传递一个信号,遗产税和赠与税会比预计的时间更早到来。虽然我们认为在税收法治的体系下,考虑到经济发展需要多方平衡,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落地仍需较长时间准备,但从趋势上来说,两税的出台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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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萌 席索迪

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签发、交易机制,是我国构建自愿碳市场(voluntary carbon market)的核心。区别于强制碳市场(compliance carbon market),自愿碳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并非负有法律规定强制性减排义务的企业,而是自愿购买碳信用来抵销自身碳排放的企业或个人。目前,纳入国家强制碳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仅有2000余家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其他企业和个人只能有限地参与;更多企业、个人参与碳市场,则主要通过自愿碳市场参与。此外,《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CCER可以用于抵销重点排放单位5%的碳配额的清缴,因此,我国的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并非完全独立,强制碳市场的参与者也有动力购买CCER用于抵销其碳配额的强制清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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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思宇 朴程健 乔同超 关嘉安

2023年7月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并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私募条例》全文共七章六十二条,全方位从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各阶段对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予以规定,相比于此前的监管规范可谓十分详实、全面,发布当天即引发业内广泛关注、讨论。

事实上,自2014年8月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暂行办法》”)后,该办法就一直被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信托法》项下私募基金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但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以及相关司法、监管争议问题凸显,使得《私募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无法更好地适用于私募基金行业。在“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的总体思路下,国务院及时制定并公布《私募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制度供给。

本文将对《私募条例》的一些重大要点、变化进行梳理,并对私募基金争议解决提出一些实务建议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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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战江 王鹏 戴莹莹 李云朔

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简称“73号文”),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新型城市基础设施范畴,并鼓励大力推进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充电联盟统计数据,截至2023年5月,全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已超过635万台,月充电总量超过27亿度。2023年5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要求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确保“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面对这一拥有巨大发展空间的行业,本文将聚焦于企业在既有停车场投资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全过程,以期为行业相关主体提出合规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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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进 罗海 刘奂

在此前发表的“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投资系列文章”(上篇与中篇)中,我们分别介绍了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哈国”)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准入与监管机制以及主要开发流程相关事宜。本篇我们将重点介绍哈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核心协议之一——购电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PPA”)的相关机制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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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萧乃莹 费思

英国法律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备受期待的《数字资产:最终报告》。这份长达304页的报告对数字资产的法律地位、分类、控制、转移、担保、托管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为数字资产在英国乃至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本文将探讨英国法律委员会在《数字资产:最终报告》中对数字资产法律改革提出的主要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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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萧乃莹 石璧宁 余曼丽

2023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宣布开通北向互换通。互换通允许国际投资者通过香港和内地两地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互联互通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初期可交易品种包括利率互换产品,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参与北向互换通的内地投资者需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签署协议,并为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会员或该类会员的清算客户。国际投资者则需同时申请成为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的清算会员或该类会员的清算客户。外汇交易中心与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将互联提供交易服务,而上海清算所和场外结算公司将建立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互联互通,共同向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清算、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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